疫情期間玩忽職守 山東省監獄管理局原副局長王文杰等5人一審被判刑

2021年02月08日12:08  來源:人民網-山東頻道
 

人民網濟南2月8日電 (宋翠、劉穎婕)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2月8日,山東省監獄管理局原副局長王文杰等5人玩忽職守、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一審宣判。

山東省監獄管理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王文杰玩忽職守案一審宣判

2月8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視頻系統,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監獄管理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王文杰玩忽職守一案,對被告人王文杰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文杰在任山東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自2020年1月23日起,任全省監獄系統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全省監獄疫情的應對處置、統籌協調、預防、管控、治療等相關工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王文杰思想麻痺大意,對監獄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復雜性和敏感性認識不足,沒有將監獄與疾控部門的聯防聯控作為疫情防控的重要工作予以督導落實﹔不認真履行職責,對監獄醫院在疫情防控期間存在的管理漏洞失察失職﹔不正確履行職責,對任城監獄上報的干警發熱個案未調查核實,處置不當。王文杰的上述玩忽職守行為,導致山東省任城監獄新冠肺炎疫情擴散蔓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文杰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鑒於王文杰自願認罪認罰,根據其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山東省任城監獄原黨委書記、監獄長劉葆善玩忽職守案一審宣判

2月8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視頻系統,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任城監獄原黨委書記、監獄長劉葆善玩忽職守一案,對被告人劉葆善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葆善在任山東省任城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期間,自2020年1月23日起,任任城監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負責任城監獄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被告人劉葆善應當知道與當地疾控部門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對於監獄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但其僅做出一般性工作安排並疏於調度,未能實現聯防聯控﹔未嚴格落實對干警職工的排查措施,對排查結果審查不嚴,排查工作嚴重流於形式﹔對監獄疫情防控工作的敏感性、特殊性和復雜性認識不足,在干警出現疑似症狀后本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但是卻不正確履行職責,盲目處置﹔明知板塊移動管教模式對監獄疫情防控的重要性,但對罪犯跨監舍、跨樓層活動、交叉聚集等現象管控不力﹔思想麻痺大意,對監獄內出現疑似症狀的罪犯診療工作認識不足,領導不力、部署不周。被告人劉葆善的上述玩忽職守行為,導致任城監獄新冠肺炎疫情擴散蔓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葆善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鑒於劉葆善自願認罪認罰,根據其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山東省任城監獄原黨委委員、副監獄長鄧體賀玩忽職守案一審宣判

2月8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視頻系統,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任城監獄原黨委委員、副監獄長鄧體賀玩忽職守一案,對被告人鄧體賀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鄧體賀在任山東省任城監獄黨委委員、副監獄長期間,自2020年1月23日起,任任城監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后兼任獄內前線指揮部指揮員。同年1月27日進入獄內,負責獄內疫情防控、監管改造和隊伍管理工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被告人鄧體賀思想麻痺大意,對監獄內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復雜性和敏感性認識不足,對出現疑似症狀的干警處置不力﹔疏於職守,對獄內疫情防控的極端重要性認識不足,沒能按要求對多名發熱罪犯採取有效應對措施﹔不正確履行職責,對罪犯跨監舍、跨樓層活動、交叉聚集等現象管控不力。被告人鄧體賀的上述玩忽職守行為,導致任城監獄新冠肺炎疫情擴散蔓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體賀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鑒於鄧體賀自願認罪認罰,根據其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戴光輝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一審宣判

2月8日,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通過視頻系統,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任城監獄工勤人員(駕駛員)戴光輝妨害傳染病防治一案,對被告人戴光輝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戴光輝的共同居住家屬在濟寧市任城區任興家園小區家中,與從武漢疫區返回濟寧前來走訪串門的孟某某等人接觸。孟某某等人離開后,被告人戴光輝返回家中,將孟某某等人帶來的物品移放到陽台。在當地政府宣傳通知、上門排查及單位要求如實上報接觸史等情況時,被告人戴光輝多次故意隱瞞,直至任城監獄疫情爆發后,才報告上述情況。經醫學檢查,被告人戴光輝血清抗體陽性,有引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播嚴重危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戴光輝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有引起新冠病毒肺炎傳播嚴重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鑒於戴光輝自願認罪認罰,根據其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陳民華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一審宣判

2月8日,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通過視頻系統,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任城監獄第五監區原教導員陳民華妨害傳染病防治一案,對被告人陳民華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陳民華作為單位第一批封閉執勤干警進入監區,與多名監區干警及服刑人員密切接觸,期間出現咳嗽等新冠肺炎症狀后,隱瞞病情未報告,直至2月12日被單位發現其咳嗽症狀后強制就醫,引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播。經醫學檢查,被告人陳民華系新冠肺炎確診患者。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民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隱瞞病情拒不報告,引起新冠肺炎的加劇傳播,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鑒於陳民華自願認罪認罰,根據其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編:劉穎婕、邢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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