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刊發張甲天“聲音”:法官辦案既要“案結”更要“事了”

2021年01月27日09:3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法官辦案既要“案結”更要“事了”(聲音)

法官辦案既要“案結”更要“事了”

張甲天

法官辦案不僅要有把案子“結出去”的責任,更要有“定分止爭”的境界,主動化解矛盾糾紛,把本職工作融入社會治理創新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政法機關和廣大干警要把人民群眾的事當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眾的小事當作自己的大事。人民法院工作要增強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就要努力在“案結事了”上下功夫,將法理、事理、情理有效融合。

案結事了,重心應在“事了”上。一審終局是最佳效果,但實踐中衍生案件數量不少,一個一審案件,可能衍生出二審、再審、執行等若干個案件,甚至引發長期信訪。一些案件的法律關系並不復雜,當事人卻對裁判結果不滿意,症結在於法官沒有下足“事了”功夫。有的法官以為,上訴是當事人的權利,法院不應過多干預,不作判后答疑,隻求“結案了事”,不求“案結事了”。這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也影響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法官不能就案辦案、機械辦案,對於社會關注度高、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案件,要認真聆聽各方聲音,尊重群眾的朴素情感和公平正義觀,積極追求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結事了,必須處理好“案結”與“事了”的關系。“案結”是基礎,“事了”是目的。如果說“案結”打開的是“法結”,“事了”解的就是當事人的“心結”。實現“案結”是法官的法定職責,追求“事了”則是讓當事雙方心服口服。隻有這樣,人民群眾才能從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顯然,“事了”的標准更高,要求法官提高做群眾工作的能力,善於用群眾聽得懂的語言、能理解的思維、易接受的方式來解釋法律、化解糾紛,以最高的效率、最低的成本,讓人民群眾在司法活動中有最大的獲得感。

案結事了,必須有“糾紛終結、舍我其誰”的擔當。法官辦案不僅要有把案子“結出去”的責任,更要有“定分止爭”的境界,主動化解矛盾糾紛,把本職工作融入社會治理創新。立案、審判、執行等各個環節,都要繃緊“案結事了”這根弦,不能“我判我的,你執行你的”,要把矛盾糾紛化解在本環節、本程序,防止將矛盾上交下移。比如法官在寫判決時,要把雙方的權利義務表述准確、清晰,提高生效裁判的可執行性。院庭長更要有擔當、敢作為,帶頭辦理疑難復雜案件,講清法理,講明事理,講透情理,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真正實現定分止爭,最大限度促進社會和諧。

案結事了,必須讓各類糾紛找到最佳解決途徑。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並不意味著打官司越多越好。糾紛產生了,要努力讓公正以最佳方式、最快速度實現。與訴訟相比,調解更加簡捷、省時、經濟,有利於化解矛盾糾紛,辦案中應當加大調解力度,把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階段。調解要講究質量,不能當時調好了,事后不履行,甚至進入執行程序。調解要有實質內容,想方設法讓更多調解案件當場過付,推行調解違約懲戒條款,促進自動履行,徹底終結矛盾糾紛。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甲天日前在全省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會議上說

(本報記者 徐錦庚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1年01月27日 第 07 版)

(責編:鄭浦麗、劉穎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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