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宗高空拋物引發的侵權責任案件在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開庭。這是1月1日民法典實施以來,廣東省法院系統開審的第一案,法院當庭作出判決:“熊孩子”高空拋落礦泉水致人受傷,家長被判賠9萬多元。
2019年5月26日下午,69歲的庾某某在越秀區楊箕村小區花園內散步。突然,一瓶礦泉水從天而降,庾某某受到驚嚇摔倒受傷。隨后,庾某某報警,並被送入醫院治療。
小區監控錄像顯示,礦泉水瓶系住在35樓的黃某某家小孩從陽台扔下。庾某某親屬與黃某某於事發后次日一起查看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監控,雙方確認,礦泉水瓶系黃某某家小孩從陽台扔下,水瓶突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庾某某受到驚嚇摔倒受傷,雙方就以上侵權事實簽訂了一份確認書。確認書簽訂后,黃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萬元,此后未再支付其他賠償款。
醫院診斷顯示:庾某某的右側股骨轉子間粉碎性骨折、高血壓病Ⅲ級(極高危組)、右側眼眶骨折。庾某某住院治療22天后出院,后又因傷未痊愈,又兩次住院治療累計超過60天,住院費用花費數萬元。經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庾某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與2019年5月26日受傷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其后,因溝通未果,庾某某以黃某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黃某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00344.12元(不含被告此前已支付的1萬元)。
法庭上,黃某某方面表示,本案小孩扔瓶子的行為並未砸中庾某某本人,小孩的行為與侵權結果的發生有無必然關系有待法院審理確定。黃某某方面還對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賠償項目提出了異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之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故本案應適用民法典。
經過約1個小時的審理,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以及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對侵權事實予以確認。合議庭經評議后當庭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共82512.29元(不含先前已支付的1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法院認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侵權案件。高空拋下的礦泉水瓶雖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於具有極強的危險性,導致原告受驚嚇倒地受傷致殘,該后果與高空拋物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從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典吸收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發布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精神,在原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增加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明確了“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從而強化了對受害人的保護。(林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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