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深圳和浙江率先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山東省的東營也將在全省市級層面率先實行個人破產制度。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金融審判團隊負責人胡祥英介紹,個人破產制度的意義,就是解救一個個因企業破產而背負巨債的誠信卻不幸的個體。
推行個人破產制度有何意義 保護那些“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
“但凡有翻身的機會,一個公司老總也不會待業在家。”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馮俊海介紹,個人破產制度最終的目的是為了保護那些“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將那些陷入債務困境的自然人解套出來,保障他們基本的生存權,也給他們東山再起的機會。
2019年,國家發改委、最高法院等十三部門聯合下發的《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緊接著,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為個人破產制度試點法院。經過近一年探索,該院出台《關於個人債務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這意味著東營市將在全省市級層面率先推進個人破產制度試點。
馮俊海表示,建立個人債務清理機制,為“誠信”而“不幸”的自然人解困,實現其經濟再生,成為擔保圈風險化解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現實問題。通過個人債務清理,為經營投資失敗的自然人實現經濟再生提供制度化的試錯容錯制度,賦予其東山再起的機會。
以東營市為例,當前,在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中,約有35%屬於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不能”案件,需要通過個人破產、社會救助等機制予以解決。
馮俊海認為,在經司法程序確認已經“無錢可還”的情形下,允許個人破產就變得很有必要。很多背負債務的自然人實際上是有經營能力的人才,不能因為一次經營失敗就否定其再生能力。
“是一個個的個體成就了企業,企業經營失敗退市后,真正的經營者往往還深陷債務困境。”馮俊海說,在當前經濟下行、鼓勵創業的環境下,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勢必會讓很多人對創業望而卻步。這對民營經濟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信用卡花唄還不上能否申請破產 消費性負債免責不具可操作性
《關於個人債務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公開的第二天,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接到了這樣的咨詢,“我的信用卡欠款很多,能申請個人破產嗎?”自從試行以來,平均每天最少接到四五個類似電話,多是信用卡、花唄相關的問題。
“個人消費性負債的清理,是公眾對於個人破產制度的一個需求,但此類債務並非當前東營法院個人債務清理的重點”。“從目前的情況看,個人消費性負債免責,不具有可操作性。當前根本不具備清理此類債務的條件,后續可能會有,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馮俊海如是說。
如何避免被不誠信的人利用 任何環節出問題程序都將終結
有些自然人因經營投資失敗或者提供擔保背負的債務數額,遠遠超出其承債能力。“很少有人真正願意成為老賴,有的時候,面對巨額債務,光靠誠信真的無能為力。”談到部分老賴,胡祥英感慨。
既然是為“誠信”而“不幸”的自然人解套,那麼對誠信行為的審查就顯得尤為重要。“個人債務清理程序決不能成為個別不誠信人逃避債務的工具。”馮俊海如是說。
馮俊海介紹,目前東營中院個人債務清理主要有三類:第一種是針對自然人為破產企業提供的擔保性負債清理﹔第二種是自然人的經營性負債清理﹔第三類是除前兩種之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個人債務清理的,屬於兜底條款。“無論哪種清理方式,都必須以債務人的誠信行為為前提,如出具誠信承諾書、如實申報交付財產、履行約定義務等。”
據介紹,在個人債務清理程序中,一旦發現債務人具有不誠信行為,將隨時終止清理程序。即使在法院出具免責裁定后,發現債務人通過欺詐方式獲得免責的,債權人和相關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撤銷免責裁定。
是不是意味著欠的錢不用還了 要按比例清償,並設置嚴格考察期
哪有人會同意別人不還錢,這不是明擺著吃虧的事?對此,馮俊海解釋,個人債務清理的前提是,在經過司法等程序確定債務人“無錢可還”時,通過個人債務清理,除為債務人保留生活必需的費用外,其他財產均用於還債。為了換取“東山再起”的機會,有些人會多方籌措資金承擔一定的清償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講,個人債務清理,有利於更大程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個人破產制度並不意味著欠的錢不用還了,要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清償,並且在清償期間,會設置嚴格的考察期。考察期的長短根據不同的清理方式來定。目前設置的清理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清算清理,就跟破產清算一樣,有多少還多少,在三年的免責期內,要考察是不是有其他收入,或者說會不會發現有隱匿財產的行為,經過考察期,確實是沒有財產可供清償也不存在不誠信行為,則可以申請法院裁定免除剩余債務。還有一種是重整清理,一些企業經營者,往往具有一定的清償能力,在一定期限內償還一部分債務,這個清償時間一般是5年,5年內對債務人消費行為具有一定的限制,但這種限制不會影響其從事正常經營活動,比如可以搭乘高鐵和飛機,但是不能坐一等座等。
個人破產不等於逃廢債
山東政法學院“一帶一路”國別研究與協同創新中心主任、副教授,巴黎第二大學法學博士種林認為,個人破產制度勢在必行,通過個人財產全面審查、個人征信嚴格落實制度,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
有人質疑個人破產是否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種林認為,這要從個人破產法的適用范圍來看。“它適用於那些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確實已經資不抵債了,這也是立法的目的。”種林表示,無論從個人創業還是從利益平衡角度來說,對那些“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更要有債務豁免機制,通過建立健全自然人破產制度,能夠給予債務人重新開始的機會。當然在具體落實中,仍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權益保護的平衡。
對於個人破產帶來逃廢債的擔憂,他表示,不能絕對杜絕一切逃廢債行為,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國家能夠做到,但系統性的制度建設總是在盡可能地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因此他建議,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必然要求“聯合信用體系”的不斷完善,真正構建一朝失信、寸步難行的信用懲戒體系,方能打破個人破產是逃避債務的合理懷疑。
“在破產程序中,公開透明、盡責調查的程序設計,可以更好地發現債務人的財產,並依法追加分配,情節嚴重的可以依照刑法中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種林認為。(劉雲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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