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019年10月25日15:15  來源:新華網
 
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部署要求,正確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研究制定了《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中央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部署要求,正確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網絡安全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現對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1.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統一執法思想、提高執法效能,堅持“打早打小”,堅決依法嚴厲懲處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有效維護網絡安全和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正確運用法律,嚴格依法辦案,堅持“打准打實”,認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切實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3.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切實加強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協作,健全完善風險防控機制,積極營造線上線下社會綜合治理新格局。

  二、依法嚴懲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

  4. 對通過發布、刪除負面或虛假信息,發送侮辱性信息、圖片,以及利用信息、電話騷擾等方式,威脅、要挾、恐嚇、滋擾他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應當准確認定,依法嚴懲。

  5. 利用信息網絡威脅他人,強迫交易,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

  6. 利用信息網絡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7.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

  8. 偵辦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非法斂財類案件,確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証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証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以及涉案資金數額等。

  三、准確認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黑惡勢力

  9.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符合刑法、《指導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規定的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和認定標准的,應當依法認定為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

  認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時,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四個特征”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分析“四個特征”相互間的內在聯系,根據在網絡空間和現實社會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公民人身、財產、民主權利和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所造成的危害,准確評價,依法予以認定。

  10. 認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的黑惡勢力組織特征,要從違法犯罪的起因、目的,以及組織、策劃、指揮、參與人員是否相對固定,組織形成后是否持續進行犯罪活動、是否有明確的職責分工、行為規范、利益分配機制等方面綜合判斷。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的黑惡勢力組織成員之間一般通過即時通訊工具、通訊群組、電子郵件、網盤等信息網絡方式聯絡,對部分組織成員通過信息網絡方式聯絡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即使相互未見面、彼此不熟識,不影響對組織特征的認定。

  11. 利用信息網絡有組織地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一定數量的經濟利益,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支持該組織生存、發展的,應當認定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二項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經濟特征。

  12. 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有組織地多次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秩序的,應當認定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三項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單純通過線上方式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且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特征的,一般不應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的認定依據。

  13. 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非法控制和影響的“一定區域或者行業”,應當結合危害行為發生地或者危害行業的相對集中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網絡空間和現實社會中的控制和影響程度綜合判斷。雖然危害行為發生地、危害的行業比較分散,但涉案犯罪組織利用信息網絡多次實施強迫交易、尋舋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在網絡空間和現實社會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應當認定為“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

  四、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管轄

  14.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管轄依照《關於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確定,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

  15. 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相關案件並案偵查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管轄,並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應當全面調查收集能夠証明黑惡勢力犯罪事實的証據,各涉案地公安機關應當積極配合。並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案件,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16.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對於已進入審判程序的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管轄異議成立,或者辦案單位發現沒有管轄權的,受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依法報請與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再自行移交。對於在審查批准逮捕階段,上級檢察機關已經指定管轄的案件,審查起訴工作由同一人民檢察院受理。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分案起訴、審理的,可以依法分案處理。

  17. 公安機關指定下級公安機關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應當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依法指定審判管轄的,應當協商同級人民法院辦理指定管轄有關事宜。

  18.本意見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責編:邢曼華、劉穎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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