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准》7月1日起施行

2020年07月01日08:49  來源:大眾報業·大眾日報
 
原標題:《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准》今起施行

  7月1日起,《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准》(以下簡稱《裁量基准》)正式施行。記者從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獲悉,《裁量基准》首次明確8種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對企業生產經營中的一些“無心之過”給予“鬆綁”。與此同時執法人員的環境執法權戴上“緊箍”,減少執法過程中人為因素影響,使執法的公正性和精准性進一步提高。

  2019年,我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立案查處環境違法案件16585件,罰款金額10.98億元,處罰數量和金額位居全國前列,環境執法切實發揮了應有的效果。但在具體的案件中,比如“某項違法行為可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面對這樣的“彈性空間”,不同的執法人員可能會開出不同的罰單。

  針對可能出現的“同案不同罰”,2018年我省曾出台《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准(2018年版)》,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相較2018年版,新施行的《裁量基准》進一步細化提升,根據違法行為的構成要素和違法情節,有針對性地設定了多個裁量因子,彌補了原《裁量基准》裁量因子單一等問題,確保裁量結果的科學、合理、准確。

  記者注意到,新的《裁量基准》對268種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了細化量化。其中,涉及建設項目管理類違法行為11種、大氣污染防治類47種、水污染防治類48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46種、土壤污染防治類27種、海洋污染防治類22種、輻射污染防治類52種、其他類15種。

  以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這一違法行為為例,原《裁量基准》僅以超標倍數作為裁量因子,考慮因素不夠全面,界限也相對模糊。新施行的《裁量基准》綜合考慮廢氣類別、超標因子數量、超標排放情況、小時煙氣流量、違法行為發生時期環境敏感度、違法次數等因素,指導執法人員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后果有針對性地調取証據,對違法行為進行綜合考量和全面裁定,最大限度地實現過罰相當。

  具體裁量時,“裁量表+公式”的方式既壓縮了裁量空間,又避免人為因素過多干預。“執法人員裁定處罰金額時,首先明確違法行為對應的行政處罰裁量表,然后確定裁量表中各項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級,再將裁量等級套入公式計算處罰金額。”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行政處罰室二級主任科員劉靜介紹。

  使用公式不是讓執法人員做函數題。為方便基層人員高效、便捷、准確地計算處罰金額,執法局為各市提供了具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計算器”功能的裁量計算小程序,通過輸入有關裁量因素,自動計算處罰金額。

  企業更關注的是,《裁量基准》首次明確了8種輕微免予處罰的違法行為清單。因突發事故等非主觀故意因素導致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輕微超標排污、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危險廢物管理貯存不規范、揚塵管控措施落實不到位、不正常使用焊煙收集處理設施、信息公開不及時不規范等8種輕微違法行為,在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況下,可以免予處罰。

  “之所以要列出從輕、減輕、免予處罰的情形,是因為在近年來的執法檢查中我們發現,惡意排污的情況總體較少,很多企業是因為生態環境法規政策不了解、不熟悉,從而產生違法違規記錄,影響環境信譽和長期發展。對這些‘無心之過’‘能力不足’,輕微違法免予處罰清單的確定有利於鼓勵和引導企業及時改正輕微違法行為,也是我們優化服務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行政處罰室主任劉婷告訴記者。

  環境執法既是“防火牆”,也是“助推器”。在執法幫扶過程中,我省還同步開展“送法入企”助力企業復工復產活動。檢查組每到一家企業,都會送上一本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制作的服務手冊,梳理匯總了日常執法監管中常見環境違法行為及處罰措施、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記分規則和核銷流程、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的情形等內容。“執法人員堅持執法與幫扶並重,給企業全面‘體檢’,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整改建議,幫助提升環境治理水平。”劉婷說。(陳曉婉 田志海)

(責編:劉穎婕、邢曼華)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