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標千倍,檢測機構為何沒有測出?

2020年09月29日10:09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原標題:超標千倍,檢測機構為何沒有測出?

日前,上海藥監局抽檢質量公告顯示,一家以平價銷售模式著稱的“十元店”公司代理的一款指甲油,致癌物超出國家標准1400多倍。據此,該公司與供應商對涉事商品進行第三方復檢,測試結果是合格的,但經藥監部門復檢,該款指甲油仍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公司表示尊重藥監局的檢測結果,涉事指甲油已作下架處理。涉事店鋪店長表示,不合格產品責任在供應商。

按國家規定,此類產品三氯甲烷含量不得超過0.40μg/g,而被檢指甲油檢出三氯甲烷含量達589.449μg/g,超標千倍有余,令人震驚。然而令人疑惑的是,為何該公司與供應商進行第三方復檢結論是合格,與權威檢測結果差距如此大,已經遠遠超出誤差的合理范圍。第三方檢測機構為何連這麼明顯的不合格商品都無法檢測出來,其檢測過程令人質疑。

是第三方檢測能力不足,還是檢測結論被人為干預?目前沒有足夠信息不能武斷下結論,但可以確定一點,這次檢測確實出現了重大失誤。根據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准,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因此,相關部門應依法對該第三方機構的資質進行調查,問題到底出在哪兒,如有機構或人員違法違規偽造檢驗結果,應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罰款、取消檢測資格或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不合格產品,生產商的責任不必多說,但作為銷售商的“十元店”公司如果將責任甩鍋給生產商,自己扮作無辜白蓮花狀,也是說不通的。迄今為止,該公司未提供充分証據証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不合格產品並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而且即使不知情依法也僅是減輕處罰而非免予處罰。更何況,此前質監部門已經多次抽檢到該公司銷售的商品不合格,難道都不知情嗎?銷售者的損害賠償責任,法律已經明文規定,不是單方甩鍋就可以免責的。公司既已售出不少不合格產品,當下第一要務應盡快下架商品,查清檢測失誤原因,處理賠償事宜,並對其他相關產品開展嚴格排查。

此事也敲響了“一元店”“十元店”等小商品產品質量的監管警鐘:低價多銷模式不代表質量安全可以下調底線,反而應當因為更大的銷量、與群眾日常生活更密切而必須提高安全警戒、嚴把質量關口。在督促企業擔起質量把控責任的同時,相關部門也應著手對涉事生產商調查處理,加強對其他類似“十元店”在售商品的抽檢和監管,守好生活日用品安全底線。(張燦燦)

(責編:聶俊穹、劉穎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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