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明確5類40項行政處罰事項具體裁量基准

2020年08月04日08:50  來源:大眾報業·大眾日報
 
原標題:5類40項行政處罰事項明確具體裁量基准

  規范能源領域處罰裁量權 提高山東行政執法質量

  5類40項行政處罰事項明確具體裁量基准

  日前,山東省印發《山東省能源行政處罰裁量基准》(以下簡稱《基准》),明確涉及能源行業的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安全生產管理、煤礦教育培訓等5類40項行政處罰事項的具體裁量基准,規范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切實提高能源主管部門的執法質量和公信力,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效實施。

  本次公布的《基准》主要內容包括違法行為、處罰依據、處罰種類、裁量范圍、違法行為階次和裁量基准。適用處罰的具體違法行為有:

  煤炭管理2項,包括對未達到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煤炭資源回採率的處罰﹔對擅自採用危險方法進行採礦作業的處罰。

  電力管理10項,包括對未設立電力設施安全標志的處罰﹔對破壞或者擅自移動電力設施保護標志、安全標志的處罰﹔對從事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交易設施行為的處罰﹔對從事危害電力線路、變電站設施行為的處罰﹔對在電纜保護區、輸送管路保護區內從事違法活動的處罰﹔對未經批准或者未採取安全措施進行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處罰﹔對在距電力線路杆塔、拉線基礎、接地極外緣5米和10米的區域內取土、打樁、鑽探、挖掘或者傾倒有害化學物品的處罰﹔對不安裝使用經檢定合格的用電計量裝置,或者毀損、改裝、擅自移動用電計量裝置及相關裝置的處罰﹔對竊電的處罰﹔對供電企業實施損害用戶合法權益行為的處罰。

  石油天然氣管理方面3項,包括對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未履行法律義務行為的處罰﹔對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的處罰﹔對違法在石油天然氣管道附近進行施工的處罰。

  安全生產管理方面19項,包括對承擔煤礦安全評價、認証、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証明的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安全生產培訓不符合規定的處罰﹔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謊報或者瞞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証據、資料,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証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証,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罰﹔對煤礦企業(煤礦)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規定的處罰﹔對重大危險作業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採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處罰﹔對煤礦企業(煤礦)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處罰﹔對煤礦企業(煤礦)拒絕、阻礙負有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罰﹔對煤礦企業(煤礦)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處罰﹔對煤礦企業(煤礦)未按規定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對煤礦企業(煤礦)未按規定保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發生事故的處罰﹔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的處罰﹔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有關人員和中介機構的處罰﹔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按規定評價、涉及、施工和驗收的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關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處罰﹔對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處罰﹔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處罰。

  煤礦教育培訓6項,包括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未如實告知其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未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証書並上崗作業的處罰﹔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工作計劃的處罰﹔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証的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証,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証的處罰﹔對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証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証的處罰﹔對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証的處罰。

  《基准》規定,在依據裁量基准進行具體執法過程中,應把握合法性、合理性、公開公正、過罰相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五個原則。做到四個明確,即明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行政處罰的具體裁量標准和適用條件。

  《基准》細化10種危害電力安全的行政處罰事項,結合一線執法工作實際,按照情節輕重詳細規定三種不同位階的處罰標准:對實施違法行為但未造成實際損害的違法主體,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為主﹔對實施違法行為但拒不整改的違法主體,根據違法行為嚴重程度,規定相應罰款范圍﹔對拒不整改且造成嚴重損害的違法主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詳細制定從重罰款梯度,體現教懲結合、寬嚴相濟、過罰相當的原則。

  按照事前預防、事中控制的原則,《基准》對煤礦安全類違法行為規定了詳細的裁量標准。范圍包括煤礦安全評價機構的違法行為、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違法行為、煤礦生產單位對事故的提前預警等21項處罰事項。著重體現防范風險於未發,全力規避事故風險的原則。同時針對救援不力、甚至故意漏報、瞞報事故等的重大違法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設置了從重處罰的執行標准。

  《基准》詳細梳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危害油氣管道安全的各種違法行為,結合工作實際對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進行劃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不同的違法行為制定相應裁量基准,填補了在油氣管道保護方面裁量幅度的空白,為油氣管道保護提供更為明確的執行依據。

  《基准》針對執法依據中具有行政裁量權的處罰規定進行細化、量化,細化法律法規規章條文,形成裁量具體標准,規范行政處罰幅度,形成客觀化執法標准,為各級能源主管部門依法行政和公正執法提供切實可行的法律依據。省能源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好《基准》,加強業務培訓,熟練掌握裁量基准設置的處罰階次,嚴格按照裁量基准規定的內容進行執法,進一步提升能源行業依法行政水平。(左豐岐 謝煥海 褚晨曦)

(責編:劉穎婕、邢曼華)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