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交警:大貨車違法運輸出事故 源頭企業車主駕駛人三方被追責

2020年07月27日11:20  來源:人民網-山東頻道
 

2020年7月1日19時許,牟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沿日照市區山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山東路與北京路交叉路口處向北右轉彎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許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許某當場死亡。

經過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証,貨車駕駛人牟某駕駛車輛行經路口,未注意觀察、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在路口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車輛改裝並嚴重超載,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調查:一車違法運輸出事故 三方有責

事故發生后,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迅速啟動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調查程序,成立專案組,對該起事故展開調查。在調查過程中,民警發現,肇事車輛登記所有人日照某運輸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情況。民警依法傳喚企業法人及實際車主到案接受調查。

7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貨車駕駛人牟某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因存在對車輛駕駛人安全教育流於形式﹔明知所屬公司車輛存在嚴重超載等違法行為,依然上道路行駛而不採取任何管理措施﹔安全員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等情形,涉案企業法人(安全員)秦某、車輛實際所有人鄒某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說案釋法

問:交通肇事致人身亡,除追究駕駛人法律責任外,為什麼還要追究企業法人、安全員以及車輛實際所有人的法律責任?

答:發生致人身亡道路交通事故,負事故主要以上事故責任的,需追究駕駛人交通肇事罪刑事責任。其中,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既包括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又包括非交通運輸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司法解釋規定情形之一(死亡一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所以在本案中,除追究駕駛人牟某刑事責任外,公司法人(安全員)秦某作為單位主管人員,涉案車輛實際所有人鄒某因明知車輛存在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依然讓車輛上道路行駛,且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也構成交通肇事罪。

交警有話說

為確保市區商砼車、渣土車等工程運輸車輛及電動二輪車、外賣配送摩托車交通安全,交警部門多次通過召開集中約談會、通氣會等形式,對重點運輸企業交通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通報,對路面執勤民警、輔警在日常交通管理中發現的交通違法行為及安全隱患進行點名批評,就交通安全形勢和管理工作目標、處罰懲戒措施進行說明、提出要求。

但仍有部分運輸企業及車輛所有人,對所屬車輛的交通安全放任不管,存在“發生事故后賠償靠保險,追責有司機”的老想法。下一步,交警部門將對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集中查辦,重拳打擊,強力震懾,通過對案件的深度調查,溯源追責,對構成犯罪的運輸企業法人、安全員、實際車主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倒逼運輸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山東頻道)

(責編:宋歌、劉穎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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