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損毀誰復墾 誰主管誰驗收

山東八部門發文規范採煤塌陷地治理驗收

2020年07月21日09:11  來源:大眾日報
 
原標題:八部門發文規范採煤塌陷地治理驗收

日前,山東省能源局等8部門聯合印發《山東省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驗收移交暫行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對山東省採煤塌陷地治理項目驗收移交作出進一步規范和明確。《辦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9日。

採煤塌陷地治理主要包括採煤塌陷地土地復墾項目和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項目。採煤塌陷地土地復墾項目是指以恢復農用地為目的實施的採煤塌陷地治理項目﹔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項目是指在採煤塌陷損毀的土地上通過農業、生態和產業等技術措施實現規劃目標任務的項目。

《辦法》規定,採煤塌陷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煤礦企業(即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歷史遺留採煤塌陷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採煤塌陷地治理項目驗收移交實行政府主導、誰主管、誰立項、誰驗收的原則。

《辦法》提出,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規劃任務目標或依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方案編制的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實施採煤塌陷地土地復墾項目。項目完成后,經自查合格的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負責驗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能源、水利、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土地整治有關標准進行驗收。

《辦法》規定,負責驗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接到驗收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其中公告時間不少於30日。經驗收合格、公示無異議的,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並抄送縣級採煤塌陷地治理協調機構,計入已治理採煤塌陷地面積后逐級上報。驗收不合格或公示有異議的,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書面整改意見,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項,由土地復墾義務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請驗收。

《辦法》提出,綜合治理項目實施主體根據項目設計書實施綜合治理。自查合格后,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申請驗收,縣級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后,按照部門職責指定牽頭單位,由牽頭單位和配合單位按照有關標准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應當向項目實施主體及相關義務人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並抄送縣級採煤塌陷地治理協調機構,計入已治理採煤塌陷地面積后逐級上報。驗收不合格的,向項目實施主體及相關義務人出具書面整改意見,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項,由項目實施主體及相關義務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請驗收。

《辦法》規定,海域、湖區、庫區、河道內的採煤塌陷地不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一般不再回填治理。採煤塌陷地形成的永久水面,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要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由土地復墾義務人向原土地權利人支付一次性絕產補償后,相關水域移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辦法》明確,縣級人民政府應在接到移交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移交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組織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復墾義務人等,將治理完成的土地和農田水利、田間道路、農田林網等附屬設施交付給土地權利人等,並簽訂移交協議書,土地復墾義務人應按規定對移交后的土地進行3年的監測管護。復墾為農用地的項目移交后,設立3年的地力恢復期。恢復期內,土地復墾義務人按逐年遞減的方式向土地權利人支付青苗補償費。因採煤塌陷受損的耕地、林地、園地等農用地,經復墾恢復原有用途后,土地復墾義務人應向土地權利人一次性支付地力損失綜合補償費。地力損失綜合補償費為臨近農用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在採煤塌陷之前地類性質為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土地復墾義務人可不支付青苗補償費。(張思凱)

(責編:劉穎婕、邢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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