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邹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鲁政字〔2021〕2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审批〈邹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请示》(济政呈〔2020〕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邹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邹城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东至峄山中路、南至唐王河、西至岗山中路、北至平阳路,总面积约129.02公顷。要整体保护背山面水、中轴发展的历史城区格局,保持传统街巷、河道的空间形态与尺度,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及其周边建筑高度和空间视廊,优化交通体系,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三、同意邹城确定亚圣庙街、文庙街西一巷2处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分别为5.06公顷、2.11公顷,具体保护范围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划定。要严格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遗存及其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社会生活的延续性,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活环境,保持街区活力。抓紧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空间格局、传统风貌及其物质遗存的保护要求,全面落实各项保护措施。
四、加大对孟庙、孟府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力度,传承和弘扬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正确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历史文化遗存、历史文脉与空间环境、自然景观的依存关系,体现出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依法合理适度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你市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7日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枣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鲁政字〔2021〕27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枣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请示》(枣政呈〔2020〕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枣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枣庄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为东至丁桥路、南至坛五路、西至大沙河、北至坛山东路,面积约151公顷。要整体保护“青山半城水半城”的自然山水和城池格局,保持传统街巷、河道的空间形态与尺度,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及其周边建筑高度和空间视廊,优化交通体系,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各类文物古迹,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三、中兴、台儿庄古城2处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分别为4.2公顷、15.5公顷。要严格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遗存及其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社会生活的延续性,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活环境,保持街区活力;编制完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空间格局、传统风貌及其物质遗存的保护要求,全面落实各项保护措施。
四、加大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近现代优秀工业遗存、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力度,传承和弘扬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正确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历史文化遗存、历史文脉与空间环境、自然景观的依存关系,体现出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依法合理适度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你市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保护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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