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发布2020年度典型案例

2021年01月12日08:53  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
 

发布会现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人民网青岛1月12日电 (刘颖婕)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持续增长、类型不断增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十个刑事、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典型案例,是从2020年全市法院审判执行的28万余件案件中梳理选取的,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类型新颖、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青岛中院希望发挥这些典型案例在社会生活中的引领、示范、指导作用,以震慑违法犯罪,提高公民依法维权意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徐光受贿案

——依法妥善审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案情简介】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徐光利用担任中共周口市委副书记、周口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周口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现金,共计折合人民币1265.2794万元。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光的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青岛中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光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徐光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作为党的高级干部,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对其依法予以惩处,彰显了党和国家从严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

2、顾尚福、顾尚荣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依法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案情简介】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顾尚荣、顾尚福在莱西市姜山镇为控制当地一些企业部分业务,实施多起持械行凶暴力性违法犯罪行为,排挤、打压竞争对手。1999年8月,顾尚荣、顾尚福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二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2004年,顾尚福成立公司纠集多名组织成员加入,顾尚荣则依靠组织势力当选并连任村委会主任,成为组织的“幕后组织者”。二人政商结合,以兄弟亲情为纽带,相互支撑,逐步形成了以顾尚福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顾尚荣为组织者,以迟尚飞、刘学涛等人为骨干成员,以柳伟、苏利荣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迟金道、孙立健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人数较多、成员相对稳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故意杀人、非法采矿、妨害作证等16起犯罪活动,致2人重伤、4人轻伤、12人轻微伤,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称霸一方,在姜山镇区域及多个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市北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顾尚福、顾尚荣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顾尚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顾尚荣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对顾尚福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杀人罪、非法采矿罪、妨害作证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顾尚荣以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杀人罪、非法采矿罪、妨害作证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顾尚福、顾尚荣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青岛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稳固。本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把持基层政权,在莱西市姜山镇及当地多个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其依法予以严惩,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3、曹某梅妨害公务罪案

——依法严打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

【案情简介】2020年2月16日,按照省市区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孙某、左某在青岛市市北区某疫情防控检查点,协助市北区阜新路街道办事处东太平社区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工作。上午10时许,被告人曹某梅与丈夫刘某至该检查点,曹某梅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拒不配合进行身份登记、体温测试等工作,欲强行进入铁岭路2号居民小区,孙某、左某对其进行劝阻,曹某梅对二人进行辱骂,并用手打孙某面部,致其受伤。

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梅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曹某梅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后又提交悔过书,表示自愿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曹某梅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以曹某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交付社区依法实行矫正。

【典型意义】疫情防控关系着社会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疫情防控期间,每个公民都应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尤其不得实施暴力等极端行为,否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而且还会触碰法律红线。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决严厉惩处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强司法保障。

4、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诉德州某公司、青岛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保护知名品牌合法权益打击恶意侵权行为

【案情简介】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历史悠久的啤酒制造商,其生产销售的绿色罐装“青岛啤酒”,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巨大的销售量,其产品外包装、装潢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为公众所熟知。被告德州某公司生产、被告青岛某公司监制的“特制啤酒”产品,擅自使用与原告“青岛啤酒”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其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生产的“滨海情特制啤酒”与原告经典款产品易拉罐外包装相比较,除跑道图形内部花纹、字样、跑道图形中间部分商标、罐体侧面文字内容略有不同外,无论是罐体的整体色彩搭配,还是具体细节的设计排列,均与原告产品设计特征近似。结合该产品为快消产品的属性,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典型意义】“青岛啤酒”是国际知名啤酒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绿色易拉罐装是其经典包装,经过长期使用与原告产生了密切的指向作用,其他同类企业在选择产品包装、装潢时应当合理避让,否则极易构成侵权。本案判决严厉打击了在市场竞争中恶意的“搭便车”侵权行为,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自主知识产权,为维护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5、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以法治化、市场化方式保障民营企业破产重整

【案情简介】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营业务的民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融资困难等问题,于2014年开始出现资金不足、开发停滞,拖欠的工程款、职工工资及民间借贷等资金巨大,引发大量诉讼和执行案件。2018年5月11日,债权人向青岛中院申请对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考虑到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仅有的资产上有多笔抵押、查封,强制执行会导致多数债权人无任何清偿,但其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且资产区位优势明显,通过开发续建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具有重整价值。2018年7月青岛中院裁定受理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经过依法审理,于2020年3月30日裁定批准该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现处于重整执行阶段。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成功,共化解债务6.59亿元,盘活中心城区土地近20亩,有效化解执行案件19起。

【典型意义】本案是青岛市首例执行程序转破产重整案件,是第一例通过现金清偿与债转股清偿相结合的方式重整成功的案例。该案以法治化、市场化方式保障了民营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成功,充分发挥了破产审判在“调结构、转方式”中对企业结构升级、重获经营能力的积极作用,达到了腾笼换鸟、资源盘活的整合效果,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有力保障了企业和债权人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6、丁某霞诉杨某厚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11日,丁某霞向杨某厚、肖某强出借50万元,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彭某是保证人。2019年7月25日,借款人杨某厚出具承诺书,确认向丁某霞借款50万元,利息以现金形式支付到2019年5月11日,到2019年7月25日本金一直未还。丁某霞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厚、肖某强偿还借款50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彭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至2020年期间,丁某霞作为原告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16起,其中近三年就有11起,涉案标的额高达近2000万元。当事人双方均认可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履行了自出借之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的利息支付义务。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丁某霞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其长期对外放贷,持续时间长、累计金额巨大、放贷对象不特定,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违反了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及同期贷款利率返还给丁某霞。因担保人具有过错,故其应当对主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典型意义】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主体放贷属于严格监管的金融业务,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本案中,出借人未依法取得发放贷款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属于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形成的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7、某集团印尼公司诉某通讯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为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

【案情简介】2018年,某集团印尼公司与某企业印度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由某集团印尼公司提供移动电话44万多部,总价款1309万美元,某通讯公司针对上述买卖合同向原告提供保函,确认承担最高额担保额度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某集团印尼公司依据买卖合同要求分批次完成了交货义务,收货方无任何品质异议,但是针对其中一批货物,某企业印度公司以货物进口关税方面的问题向印度海关提供担保为由,扣留应支付给某集团印尼公司的货款,共计436 363.2美元。某集团印尼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通讯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支付货款及利息。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和解,由某通讯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分期向某集团印尼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典型意义】本案是国内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中经贸往来引发的涉外商事纠纷,法院利用互联网审判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线上和线下同步进行调解,在最短时间内主持各方达到和解协议,实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内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8、市检察院诉胡某健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山东省首起“劳务代偿”公益案件

【案情简介】2018年9月3日至10月16日间,被告胡某健在未办理《特许狩猎证》的情况下,在青岛市崂山区张村河南龙口段河道内,通过鱼竿架网的方法,猎捕黑尾蜡嘴雀、金翅雀、黄雀等野生鸟类90只。上述鸟类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胡某健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为16600元。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某健违反国家狩猎法律法规,采用禁用的网捕方法狩猎野生鸟类,造成了当地野生鸟类的减少,破坏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被告胡某健没有固定收入,经济困难,依法判决被告胡某健赔偿其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16600元,以劳务代偿方式在法院指定地点崂山区陆生野生动物救助站点提供不低于80日(每日8小时)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最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并在青岛市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该案是山东省首起适用劳务代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公益案件,被告胡某某无固定收入来源、经济困难,无力赔付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并且愿意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胡某健以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代偿,综合考虑了加强公益诉讼审判执行工作与被告自身经济状况等因素,既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又将司法温度和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对丰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9、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执行保全案

——依法保障涉疫企业复工复产

【案情简介】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医疗呼吸机制造、销售的民营企业。2019年12月,该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被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承担5100万保证责任。根据原告申请,法院依法诉中保全了该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新冠疫情爆发后,该公司成为应对新冠疫情联防联控紧急任务调配单位,承担呼吸机的供应保障工作,同时该公司承担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的呼吸机定向生产出口任务。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制造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冻结账户影响该企业呼吸机设备的生产、出口任务和疫情防控大局。2020年4月29日,中院了解到该情况后,快速反应,迅速组织各方听证,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4小时内解除对该企业银行账户查封,为涉疫企业的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典型意义】该案是青岛法院依法审慎善意文明执行,为防疫企业复工复产,“六稳”“六保”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10、某集团黄冈有限公司闲置土地和房产清理案

——法院与政府双向联动,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某集团黄冈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某集团黄冈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1亿元。被执行人在湖北省黄冈市有497111.2平方米土地及房产,系首封财产可以处置。上述土地房产由于被执行人经营不善,长期处于闲置状态,周边居民反响较大,严重影响当地营商环境。2020年8月6日,青岛中院、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全市启动“司法查封闲置土地联合清理处置攻坚行动”,全面启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青岛中院与黄冈市委、市政府及黄冈中院加强协调联动,及时启动评估拍卖,通过当地市委、市政府区位、资源优势,引导当地政府提前介入,寻找潜在购买人,并达成了由当地政府对涉案土地流拍后兜底处置的共识。最终涉案土地由黄冈某投资有限公司1.5亿元竞得,一拍成交,涉案闲置土地成功盘活导入市场。

【典型意义】2020年以来,青岛中院在全市启动“司法查封闲置土地联合清理处置攻坚行动”,建立完善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制度,大力推动闲置土地盘活利用。本案涉案土地房产价值大,闲置时间长,拍卖附加条件多,流拍可能性大,青岛、黄冈两地法院与政府双向联动,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工作优势,坚持源头化解、引入社会力量、盘活闲置土地,促成一拍成交,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及时实现,又激活了闲置土地资源要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编:刘颖婕、邢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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