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青岛6月25日电 (刘颖婕)“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6月2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以来全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容留他人吸毒等多个罪名,既有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的,也有零包贩卖的。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毒品犯罪的防范意识。
案例1:夫妻结伙贩卖、运输毒品,双双被判重刑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出资,到成都联系被告人胡某某购买毒品,先后七次购买甲基苯丙胺9139.8克。
被告人胡某某按照与孙某某的约定低价购买毒品,驾车运输毒品到青岛,或者将夹带毒品的邮包通过快递发送到青岛交给孙某某,累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139.8克。其中,其妻子林某某参与筹集毒资和到青岛收取贩毒利润,在明知运送毒品的情况下,仍陪同胡某某将毒品从成都运送到青岛,涉案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179.8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胡某某、林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孙某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孙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胡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案例2:当场查获毒品近1000克,两人被判无期徒刑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蔡某二人从青岛市出发到江西省丰城市,在某大酒店绿化带内获取约1000克毒品,同年7月27日,二人携带上述毒品返回青岛,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白色晶体995.1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蔡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毒品数量大,均构成运输毒品罪。二人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以运输毒品罪,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运输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陈某某、蔡某重刑,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案例3:非法制造毒品和制毒物品,两罪并罚
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鹿某某伙同宋某(已死亡)为了制造毒品,购买了丙酮等原料及设备,鹿某某在其住处研制生产氯胺酮(俗称“K粉”)、制毒物品邻氯苯基环戊酮、羟亚胺;由宋某负责联系买家,对外销售,至2018年12月29日,鹿某某制造氯胺酮382.4克,非法生产羟亚胺64.6409千克、邻氯苯基环戊酮45.8147千克,非法买卖羟亚胺18.75千克,非法获利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鹿某某伙同他人制造毒品,构成制造毒品罪;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点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依法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氯胺酮俗称“K粉”,是一种很危险的精神科药物(毒品)。鹿某某伙同他人制造毒品预谋用于贩卖,主观恶性大,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4:以贩卖为目的购入大量毒品,现场查获系犯罪既遂
被告人封某某与黄某联系进行冰毒交易,约定每克人民币220元。2020年6月9日,黄某收取封某某定金3万元后,从广东省汕头市购买毒品一包驾车到莱西市某小区门口交付给封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封某某随身携带的白色晶体被依法扣押。经称重、鉴定,白色晶体净重40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5%。
法院经审理认为,封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其承租的房屋内查获了电子秤、塑料袋等可能用于毒品分装的工具;其尿检结果呈阴性,能够证实其本人并不吸食冰毒,且查获的冰毒数量多达400余克,远远超出正常吸食量,足以证实封某某系以贩卖为目的购入毒品,且毒品交易已经完成,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鉴于其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不得假释。
点评: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贩毒人员被抓获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
案例5:辩解收取毒资是“借款”,微信转账记录成为铁证
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先后13次向他人出售冰毒15.5克,获取毒资3.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魏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点评:张某某、魏某某均辩称,二人之间的转账是张某某向魏某某“借款”,但是,每一笔微信转账记录在金额、时间上均相互连贯衔接,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实了每一笔转账的用途均用于贩卖毒品,足以证实二人贩卖毒品的事实。二人关于“借款”的辩解没有证据印证,属于拒不认罪的狡辩。
案例6:零包贩卖拒不认罪,证据相互印证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2020年3月至11月间,先后16次“零包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3克,非法获取毒资1.2万余元。李某某仅对其中2笔贩卖认罪,对其余的14笔贩卖辩称“没有出卖毒品,没有获取毒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不得假释。
点评:李某某对14笔贩毒事实不予认罪,涉案的8名毒品买家均为李某某的同村居民、“发小”、毒友等或经上述人员介绍购买毒品的人,且有4人多次向李某某购买毒品,买卖双方互相熟悉、关系密切。多名毒品买家供述的交易方式、交易地点、购毒暗语等交易细节能够相互印证,且有微信转账记录、监控视频、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李某某的辩解属于狡辩,法院不予采纳。
案例7:非法种植罂粟,案发后积极配合拔除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女,城阳区某社区居民。2020年4月21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刘某某在自家菜地内,非法种植罂粟一宗,共计1342株。次日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拔除涉案罂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点评: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或者抗拒铲除的,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案例8:贩卖1克毒品,获刑九个月
2018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收取他人毒资1200元,出售1克甲基苯丙胺。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于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得假释。
点评:零包贩毒是指将毒品化整为零直接销售给吸毒人员,既包括熟人之间单线联络的毒品交易,也包括在公共场所公然兜售毒品,是毒品蔓延的重要途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毒品这条“红线”,千万不能触碰。
案例9:留学归来,贩卖大麻油烟被判刑
被告人韩某某留学归国后,在网上购买散装大麻油,再用注射器将大麻油注进电子烟的烟嘴中,组装成电子烟向他人出售。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电子烟54支、注射器9支,内含油状物重约417克。经鉴定,油状物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点评:目前,电子烟的安全监管问题较为复杂,一些犯罪分子以这种新型香烟替代品为掩护,从事毒品交易,应引起高度警惕。内心一定要有法律戒条,远离毒品犯罪。
案例10:容留他人吸毒,害人害己
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方某在其暂住处,先后3次,第一次容留1人,第二次容留2人,第三次容留1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点评: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一次容留多人吸毒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的,均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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