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时间出台省条例!山东这项工作全面步入法治轨道

2021年06月25日08:51  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原标题:第一时间出台省条例!山东这项工作全面步入法治轨道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法”)正式施行。在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之后,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已成为新发展阶段的重要国家战略。乡村振兴促进法作为新时代推进“三农”工作、护航乡村振兴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其颁布实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山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对于我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及时总结“三农”工作的基本经验,并将其法定化、制度化、规范化

  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制定和施行,是“三农”领域的一件大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的重要举措,在“三农”工作重心全面转向乡村振兴的时间节点上,意义重大。

  乡村振兴促进法完善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度体系。自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中央先后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并在“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描绘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宏伟蓝图。

  在此基础上,将党和国家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制定出台乡村振兴促进法,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实践。这些政策、党内法规、发展规划和国家法律,基于不同制度逻辑、从不同角度指引和促进乡村振兴,共同构成了实施乡村振兴国家战略的四梁八柱,如期实现了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要求的“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的阶段性目标。

  乡村振兴促进法凝练固化了农村发展的基本经验。改革开放尤其是进入新时代以来,我们在乡村发展、乡村治理,特别是“三农”法治实践中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及时确认、总结和凝练“三农”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基本经验,并将其法定化、制度化、规范化,进而更加深刻地把握乡村振兴的基本规律,促进未来的改革发展,是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重要使命。

  乡村振兴促进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法治保障。法律相对于政策和其他制度而言,有更强的规范性和制度刚性。乡村振兴促进法不仅明确了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而且压实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各方责任,强化了各种资源要素保障,严格规范了乡村治理活动和行为,使乡村振兴促进过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序推进,为调整复杂的利益关系提供了法治指引,为“三农”领域的重大改革提供了法治依循。

  强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乡村振兴的职责和任务

  乡村振兴促进法分十章,共七十四条,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全面规定。该法立意高远,内容丰富,指引性强,是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在立法内容上,乡村振兴促进法可分为三个板块。

  第一板块是促进目标、原则和总体要求。该部分明确了乡村振兴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农业农村现代化早日实现;乡村振兴是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组织建设的全面振兴;乡村振兴的基本指标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

  第二板块是促进领域和内容。乡村振兴是包括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在内的全局性、系统性工程,“五大振兴”要统筹推进、有序进行。

  该部分从上述五个方面分别作出制度安排,既体现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的系统性,也突出不同工作领域的特别法治要求。如在产业发展中,注重发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优势,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在人才支撑中,注重培育适应建设现代农业新要求的新型职业农民和“三农”工作干部队伍;在文化繁荣中,注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保护发展传统文化,涵养乡村振兴的文化氛围;在生态保护中,注重重要生态保护制度、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促进绿色高效农业发展,筑牢乡村振兴的生态屏障;在组织建设中,注重现代乡村治理体制和治理体系的建立健全,加强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强乡村振兴的组织保障。

  如何处理好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是贯穿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主题主线。新世纪以来,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到“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再到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城乡融合发展”,反映着党和国家在城乡关系的认识和把握上不断提升深化,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农城乡关系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乡村振兴促进法对城乡融合发展作出系统规范,从统筹功能空间、优化发展布局、健全城乡一体公共服务体系以及促进劳动者双向流动等方面细化了融合方案。

  第三板块是促进措施和保障。乡村振兴促进法立足促进性立法的定位,没有像大多数法律那样设置法律责任专章,但从制度上明确了乡村振兴促进的工作体系和责任体系,强化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乡村振兴的职责和任务;强化了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财政投入保障体系,精准回应了“三农”工作中的难题,切实发挥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提出了对考核评价、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等的具体要求,为推动乡村振兴破难题、开新局、凝心聚力提供了有力抓手。

  在立法精神上,乡村振兴促进法以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为根本,通篇体现了“三个贯穿”。

  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乡村振兴全领域全过程。乡村振兴是党领导人民在新发展阶段的伟大实践,党的领导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根本保障。乡村振兴促进法不仅强调了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强化了党委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中的领导地位,还特别规定了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实现乡村振兴中不可替代的全面领导作用,从国家法律角度与《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形成衔接,保证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正确方向,展现了中国制度优势和法治特色。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贯穿于乡村振兴全领域全过程。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只有真正尊重农民意愿,充分维护农民参与权、收益权、社会保障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不断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才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可以说,农民全面发展是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基本价值指向,也是乡村振兴事业发展的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践行新发展理念贯穿于乡村振兴全领域全过程。新发展理念就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就是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理念,就是推动乡村经济社会整体性高质量发展的理念,也是开展“三农”工作的指挥棒。乡村振兴是全面振兴,乡村振兴促进法通过全面规定,阐释了五大发展理念在乡村振兴中统筹推进、互相促进的良性关系。

  探索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2018年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篇大文章,要统筹谋划,科学推进。当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强调,扎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的齐鲁样板。

  如何在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充分发挥农业大省优势,坚决扛牢农业大省责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山东亟需破解的重大课题。

  思想观念上,应进一步强化做好农业农村工作的法治思维与法治能力。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能力是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应全面树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自觉性主动性,将法治化水平作为衡量农业农村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尺。

  制度建设上,应进一步健全完善乡村振兴法律制度体系。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国家层面的基本法,具有全局性和纲领性,乡村振兴战略在山东省落地生根,需要以乡村振兴促进法为依据,构建更为细致、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乡村振兴促进法通过后,山东省迅速跟进,于5月27日通过《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突出山东特色、突出文化引领、突出政府服务保障等方面下功夫、做文章,对乡村振兴促进法作出更为具体细致、符合地方实际和发展需要的地方规定,迈出了贯彻落实国家法律的重要一步。

  除省条例以外,我们还可以制定更加积极务实的促进政策,加快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如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的专项立法,理顺促进法与“三农”相关产业法、资源法、建设法、治理法等相关类别法律法规的关系,共同将乡村振兴促进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扶持措施落到实处。

  体制机制上,应更加优化乡村振兴促进的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全面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规定的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厘清、压紧压实各方职责,探索完善乡村振兴推进和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构建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保障有力的“三农”综合行政执法体系,让乡村振兴促进法和省条例从形式到内容成为有力量、有牙齿的“硬法”。

  在特色发展上,应更加注重培育山东亮点,体现山东特色,作出山东示范。乡村因有差异而表现出特色,因有特色而充满魅力。尽管有国家统一战略和统一立法,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不能千篇一律、千村一面,不能搞“一刀切”。应深入发掘山东在乡村振兴中优越的自然禀赋、优良的文化积淀、优厚的治理资源,认真梳理并弥补制度创新、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短板弱项,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与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机融合,不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在法治轨道上取得坚实的突破和进展。

  (作者:冯威,系山东大学法治中国研究所研究员)

  (马清伟 崔凯铭 整理报道)

(责编:刘颖婕、邢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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