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定管理办法”),并宣布自2月1日起施行。
“两定管理办法”均提出,“定点医药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或药品等服务时,要严格核查参保人员的有效身份凭证,防止有他人“假冒”的情况。这意味着:参保人到“定点医药机构看病买药时,需要做到人证相符,进行严格核实才行,一旦工作人员发现人脸与相关资料不匹配,不能使用他人医保卡看病购药”。
本月起,“两定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网上将“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中提到的“有效身份凭证”解读为“居民身份证”,认为参保人到定点零售药店买药需要携带身份证。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司负责人表示,上述解读不准确,易对社会造成困扰。这里提到的“有效身份凭证”指能够证明参保人参保身份的证件和凭证,包括医保卡、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等。
1.什么是定点医药机构
定点医药机构是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药店)的统称,简称“两定”机构;指的是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和药店。对于参保人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两定”医药机构里看病、买药,才能获得医保报销。
2.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3.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
医保经办机构将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零售药店在提供药品等服务时,必须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的有效证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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