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读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涉及8方面变化

2021年01月29日15:48  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
 

人民网济南1月29日电(逄鑫珊)近日,济南市出台了修订后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依法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29日上午,济南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了该《实施细则》。

为适应济南市依法行政、机构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和征收工作实践发展的新需要。2020年8月,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年1月18日,济南市政府常务会第116次会议审议通过。

据了解,原《实施细则》共35条。此次修订,保留了12条,修改了20条,增加了12条,删除了3条。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44条。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

调整了文件适用范围。《实施细则》规定,市辖区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各功能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明确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问题。《实施细则》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类型,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意见,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出具《征收范围确定意见书》”。如果征收冻结通告和征收补偿方案中的房屋征收范围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不一致的,以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明确了启动征收程序后暂停办理析产分户等相关手续。《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被征收人有析产分户、抵押等不当行为的,一律不得增加补偿费用;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析产、过户、抵押、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分列或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等业务。

明确了改建地段、就近地段和异地安置的涵义。《实施细则》规定:“改建地段”,是指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段;“就近地段”,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征收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3公里以内、且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基准评估单价价格差在10%以内、属于同一区位地段;“异地安置”,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非改建地段和非就近地段、不属于同一区位的地段。”

明确了公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对原《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一是产权明晰的公有非成套住宅房屋(含无不动产证但有直管公房租赁证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申请房改。二是房屋征收部门对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区分非成套住宅房屋和楼房情况,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相应比例进行补偿。三是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明确了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的认定条件。《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在本市承租有其他公有住房、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产权住房、在本市他处有宅基地住房等八种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情形。为鼓励按期搬迁,《实施细则》规定,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可以享受3万元的搬迁奖励费。

提高了停产停业损失、附属物等补偿标准。《实施细则》规定,“安置房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当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每月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明确了征收存有产权或使用权纠纷房屋的处理方式。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或使用权纠纷,在签约期限内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应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暂时安置现使用人。存在使用权纠纷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与现使用人签订暂时安置协议,暂时安置协议应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附件。存在产权纠纷、超过签约期限,当事人仍未达成协议的,应作出补偿决定。

(责编:宋歌、邢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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