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深圳和浙江率先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山东省的东营也将在全省市级层面率先实行个人破产制度。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金融审判团队负责人胡祥英介绍,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就是解救一个个因企业破产而背负巨债的诚信却不幸的个体。
推行个人破产制度有何意义 保护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但凡有翻身的机会,一个公司老总也不会待业在家。”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冯俊海介绍,个人破产制度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将那些陷入债务困境的自然人解套出来,保障他们基本的生存权,也给他们东山再起的机会。
2019年,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等十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紧接着,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法院。经过近一年探索,该院出台《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这意味着东营市将在全省市级层面率先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试点。
冯俊海表示,建立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为“诚信”而“不幸”的自然人解困,实现其经济再生,成为担保圈风险化解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现实问题。通过个人债务清理,为经营投资失败的自然人实现经济再生提供制度化的试错容错制度,赋予其东山再起的机会。
以东营市为例,当前,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约有35%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机制予以解决。
冯俊海认为,在经司法程序确认已经“无钱可还”的情形下,允许个人破产就变得很有必要。很多背负债务的自然人实际上是有经营能力的人才,不能因为一次经营失败就否定其再生能力。
“是一个个的个体成就了企业,企业经营失败退市后,真正的经营者往往还深陷债务困境。”冯俊海说,在当前经济下行、鼓励创业的环境下,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势必会让很多人对创业望而却步。这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信用卡花呗还不上能否申请破产 消费性负债免责不具可操作性
《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公开的第二天,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接到了这样的咨询,“我的信用卡欠款很多,能申请个人破产吗?”自从试行以来,平均每天最少接到四五个类似电话,多是信用卡、花呗相关的问题。
“个人消费性负债的清理,是公众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一个需求,但此类债务并非当前东营法院个人债务清理的重点”。“从目前的情况看,个人消费性负债免责,不具有可操作性。当前根本不具备清理此类债务的条件,后续可能会有,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冯俊海如是说。
如何避免被不诚信的人利用 任何环节出问题程序都将终结
有些自然人因经营投资失败或者提供担保背负的债务数额,远远超出其承债能力。“很少有人真正愿意成为老赖,有的时候,面对巨额债务,光靠诚信真的无能为力。”谈到部分老赖,胡祥英感慨。
既然是为“诚信”而“不幸”的自然人解套,那么对诚信行为的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决不能成为个别不诚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冯俊海如是说。
冯俊海介绍,目前东营中院个人债务清理主要有三类:第一种是针对自然人为破产企业提供的担保性负债清理;第二种是自然人的经营性负债清理;第三类是除前两种之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个人债务清理的,属于兜底条款。“无论哪种清理方式,都必须以债务人的诚信行为为前提,如出具诚信承诺书、如实申报交付财产、履行约定义务等。”
据介绍,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一旦发现债务人具有不诚信行为,将随时终止清理程序。即使在法院出具免责裁定后,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方式获得免责的,债权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免责裁定。
是不是意味着欠的钱不用还了 要按比例清偿,并设置严格考察期
哪有人会同意别人不还钱,这不是明摆着吃亏的事?对此,冯俊海解释,个人债务清理的前提是,在经过司法等程序确定债务人“无钱可还”时,通过个人债务清理,除为债务人保留生活必需的费用外,其他财产均用于还债。为了换取“东山再起”的机会,有些人会多方筹措资金承担一定的清偿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人债务清理,有利于更大程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意味着欠的钱不用还了,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清偿,并且在清偿期间,会设置严格的考察期。考察期的长短根据不同的清理方式来定。目前设置的清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清算清理,就跟破产清算一样,有多少还多少,在三年的免责期内,要考察是不是有其他收入,或者说会不会发现有隐匿财产的行为,经过考察期,确实是没有财产可供清偿也不存在不诚信行为,则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免除剩余债务。还有一种是重整清理,一些企业经营者,往往具有一定的清偿能力,在一定期限内偿还一部分债务,这个清偿时间一般是5年,5年内对债务人消费行为具有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不会影响其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比如可以搭乘高铁和飞机,但是不能坐一等座等。
个人破产不等于逃废债
山东政法学院“一带一路”国别研究与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副教授,巴黎第二大学法学博士种林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通过个人财产全面审查、个人征信严格落实制度,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有人质疑个人破产是否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种林认为,这要从个人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来看。“它适用于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确实已经资不抵债了,这也是立法的目的。”种林表示,无论从个人创业还是从利益平衡角度来说,对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更要有债务豁免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当然在具体落实中,仍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保护的平衡。
对于个人破产带来逃废债的担忧,他表示,不能绝对杜绝一切逃废债行为,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做到,但系统性的制度建设总是在尽可能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因此他建议,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必然要求“联合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真正构建一朝失信、寸步难行的信用惩戒体系,方能打破个人破产是逃避债务的合理怀疑。
“在破产程序中,公开透明、尽责调查的程序设计,可以更好地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并依法追加分配,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刑法中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种林认为。(刘云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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