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胥英杰等15人恶势力作出一审宣判

2020年11月29日17:42  
 

2018年1月,中央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严格按照省委工作要求和市委具体安排,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一把手”工程,确保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向纵深推进。特别策划《扫黑除恶进行时》将对济南政法机关办理的扫黑除恶典型案例进行报道。

2014年6月底,胥英杰、宋才平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济南三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该公司为依托,在商河县辖区内进行高利放贷百余起,高利放贷金额人民币达2700余万元,借款人、担保人200余名。后为索取高利债务,胥英杰先后纠集被告人宋才平、王兵、王超、张恒广、王长春、张端震、石青德、宋才光、刘猛、张丙鹏、张凯庆、张琴琴、卢洪吉等十余人,多次以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非法催讨债务,并通过索要违约“罚金”、“罚款”、强迫交易、高利转贷等方式非法聚敛财物,逐渐形成了以胥英杰为纠集者,以宋才平、王兵、王超、张恒广、王长春、张端震、石青德、宋才光、刘猛、张丙鹏、张凯庆、张琴琴、卢洪吉为成员的恶势力。

2014年6月至2017年12月,该恶势力在山东省商河县辖区内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11月26日,商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胥英杰、宋才平等15人恶势力犯罪一案。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胥英杰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与其曾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百四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宋才平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二万元。对王兵等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相应判处罚金。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来源:天下泉城

(责编:宋歌、邢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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