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編制“不罰清單”和“輕罰清單”,267項輕微違法行為可不予處罰

2020年05月29日08:39  來源:大眾報業·大眾日報客戶端
 
原標題:我省編制“不罰清單”和“輕罰清單”,267項輕微違法行為可不予處罰

  5月28日,記者從山東省司法廳獲悉,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點攻堅任務要求,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改善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經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廳印發《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自6月1日起實施。

  《清單》所列事項分為兩類:一類是“不罰清單”,涉及市場監管、公安、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25個行政執法領域,共計267項違法行為事項。其中,151項屬於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違法情節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條件,執法機關不予行政處罰的事項﹔另有116項屬於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企業等當事人在限期內改正后,執法機關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事項。第二類是“輕罰清單”,涉及交通運輸、文化旅游、黃河河務管理等3個行政執法領域,共計19項違法行為,屬於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條件,執法機關可以減輕行政處罰的事項。

  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清單》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企業等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的事項清單。各級各部門在本通知印發前制定的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中,相同違法行為事項的適用條件與本清單規定不一致的,應當盡快予以調整。

  根據要求,省級行政執法機關要統籌做好清單實施和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將清單內容納入行政處罰裁量基准進行管理。按照《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省政府令第269號),修改完善本系統或者本單位行政處罰裁量基准,於2020年11月30日前按照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公布實施。要適時組織對本系統清單實施情況和行政處罰裁量基准進行評估,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不便於操作執行、企業和群眾爭議較大等事項,及時予以調整﹔對於清單外的其他事項,經評估依法可以納入的,及時納入。

  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制定“不罰清單”和“輕罰清單”,符合法律規定和執法實際需要,便於全省行政執法機關操作實施,便於企業等當事人對自身行為進行自我約束,對進一步改善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將有積極的推動作用。(戴玉亮)

(責編:劉穎婕、邢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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