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入魯人員 不遵守防疫規定可直接被驅逐出境

2020年03月28日08:24  來源:大眾網·海報新聞
 
原標題:@境外入魯人員 不遵守防疫規定可直接被驅逐出境

近日,中共山東省委政法委員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司法廳、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山東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依法處置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行為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依法處置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行為,對於外國人違法犯罪的,可以依法附加或直接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通告》指出,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處於“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關鍵時期,但仍有少數人員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規定,妨害疫情防控秩序,侵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危害公共安全。

《通告》要求,境外入魯人員、省外來魯人員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各級人民政府或部門依法發布的疫情防控相關規定要求,自覺申報登記健康狀況、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相關情況,主動接受有關部門進行的登記調查、體溫監測、採集樣本、隔離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

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故意傳播新冠肺炎,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拒絕執行海關依法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刻意隱瞞本人或近親屬信息,以及拒絕執行海關依法提出的其他檢疫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拒絕或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責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阻礙執行職務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故意傷害、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或其他人員,非法限制醫務人員或其他人員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分別以故意傷害、毆打他人、威脅人身安全、侮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分別以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或者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不滿,借機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等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尋舋滋事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

擾亂機場、車站、醫院、火車、飛機等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單位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款的規定,分別以(聚眾)擾亂單位秩序、公共場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分別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

其他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外國人違法犯罪的,可以依法附加或直接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李立紅)

(責編:翟晨曦、聶俊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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