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仙桃醫生在家猝死未認定工傷決定被撤銷”的消息引發輿論關注。3月7日,仙桃市人社局推翻之前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認定劉文雄醫生為在防疫備勤過程中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屬工傷。此事雖已得到解決,但卻引發了民眾對防疫一線醫務人員工傷認定問題的討論,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在工傷認定領域長期存在的問題,相關認定標准亟需與時俱進。
爭議:戰疫期間醫生在家猝死算不算工傷
據媒體報道,劉文雄是仙桃市三伏潭鎮衛生院的一名醫生。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作為醫護人員又身處“重災區”的他,迅速投身到這場全民戰疫中。不幸的是,2月13日凌晨,他出現了胸痛、氣喘等症狀,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診斷,死亡原因為“急性心肌梗死”。
雖然劉文雄醫生是在非工作時間去世的,且地點是在家裡,但在家人眼中,他是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犧牲,應當被認定為工傷。不過,仙桃市人社局2月20日出具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卻給出了不同的結論。
“劉文雄突發疾病的時間是凌晨,地點是自己家中,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與此同時,仙桃市人社局方面還指出,心肌梗死亦不屬於規定的職業病范疇。因此,劉文雄的死亡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劉文雄作為醫護人員中的一員,是當前疫情下最美麗的逆行者,其職業精神值得我們每個人尊重,不幸病逝亦令人痛心惋惜。但作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是職責所系,因其病亡情形不符合上述應當認定工傷的法定條件,據此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仙桃市人社局在《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中這樣表示。
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劉文雄生前所在單位—— 三伏潭鎮衛生院於2月27日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仙桃市司法局作為市政府的行政復議機構,於當日正式受理此案。隨后,仙桃市政府查明,1月24日,三伏潭鎮衛生院成立發熱門診專家指導組,劉文雄擔任副組長並負責日常工作,除本職工作外還參與發熱病人的診治工作。1月12日至2月12日,劉文雄共診治內科門診病人3506人次,其中一般發熱病人670人次。同時,仙桃市政府還認定了劉文雄帶病上班的事實。
“雖然劉文雄的死亡時間是13日凌晨,但發病時間是在12日下班后,應綜合考慮疫情期間的工作情形,可以認定其死亡屬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仙桃市人民政府認為,對劉文雄的工傷認定應綜合考慮抗疫特殊時期的工作情形,不應機械地界定“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基於此,仙桃市政府撤銷了仙桃市人社局此前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責令其重新作出決定。3月7日,仙桃市人社局作出決定,對劉文雄在防疫備勤過程中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予以認定(或視同)為工傷。
觀點:對“逆行者”的工傷認定不可機械化
關於劉文雄醫生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被撤銷,迅速在網上引發熱議。截至3月12日,話題#湖北醫生在家猝死未認定工傷決定被撤銷#的閱讀量達3100多萬次,討論量達2815條。話題#醫生在家猝死未認定工傷決定被撤銷#的閱讀量達1.6億次,討論量達6259條。不少網民通過留言表達了對劉文雄醫生的哀悼和致敬,並提出“不能讓最辛苦的人寒了心”。
“疫情時期對醫務人員應靈活適用工傷規定。”正義網發表評論指出,疫情期間,劉文雄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已不限於工作時間的8個小時和醫院。可以說,劉文雄是在疫情期間因工作過度勞累導致疾病復發而猝死的。在這種情形下,相關部門應該可以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立法精神前提下,對劉文雄死亡靈活適用工傷認定標准,認定其死亡為工傷。
《新京報》發文指出,工傷認定,的確該依法嚴把“關口”,但也不能機械式執行,拖抗疫后腿。對於在疫情防控中,醫護人員因履職造成的染病、負傷、死亡等意外情形,也包括劉醫生突發心臟病離世,理當得到國家法律支持,讓他們享受各種工傷保險待遇。
“此時不宜機械操作,應考慮到情勢之緊張,醫務人員面臨的風險之大,對因疫情而犧牲的他們,我們應當有個體面的交代。”光明網發文強調說,現在每一次類似情況的處理,事實上都在傳遞導向,都是一次展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機會,也都足以令醫務工作者產生“值不值”的思考。
公開數據顯示,截至2月11日24時,全國共報告醫務人員新冠肺炎確診病例1716例,佔到全國確診病例的3.8%,其中有6人不幸去世,佔全國死亡病例的0.4%。可以說,堅守在抗疫一線的醫務人員作出了巨大的犧牲,很多人在身體和精神上可能都處於超負荷狀態。
為保障防治人員的權益,人社部等三部門在《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中提到,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考慮到疫情防控的特殊性,輿論認為,不僅是要對感染新冠肺炎的醫護人員認定工傷,對那些因過勞猝死的基層防疫等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的問題上,也要適當予以“傾斜”,進行綜合考量,平衡情理法的關系,不可在認定的問題上“一刀切”。
2月22日,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印發《關於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要做好工傷認定和待遇保障。各地要做好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醫務人員的工傷認定,開辟綠色通道、簡化理賠程序,保障醫務人員及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當前。多地出台了相應的文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支持保障,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而對於逝者,也要通過烈士認定、工傷認定等體現社會對他們的敬意。
反思:工傷認定標准應與時俱進
回顧上述工傷認定案,一方面在強調人社部門不可機械執法的同時,也應看到之所以第一次不認定為工傷,一定程度上與當前工傷認定的規定有關。不僅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關於工傷的認定問題一直存在爭議,比如此前就曾出現“山西稷山縣加班教師外出就餐期間猝死,工傷認定一波三折”的報道。
目前,《工傷保險條例》提到了七種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同時,該條例也規定了應該視同工傷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這意味著,隻要與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以及工作原因有關,根據工傷認定的因果關系,都有可能被認定為工傷。
“從目前的情況看還存在模糊地帶,有些基本問題沒有明確,就會導致認定標准不統一,這是造成認定分歧的主要原因。”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李雄曾在接受採訪時表示,當務之急不是進行“補丁式”的立法,而是要盡快梳理分歧產生的原因,把工傷認定的標准和尺度進行統一。不僅理論上要有支撐,實踐中也要加強解釋性,要通過每一個個案傳達工傷認定的標准、理念,向社會釋放明確的信號。
輿論認為,當前,出於一些特殊的考慮,有些部門對工傷認定還堅持著“過緊”的原則,這可能會把原本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排除在工傷保險“大門”之外,因此要穩妥把握工傷認定的尺度。相關法律應該與時俱進,針對現在出現的互聯網辦公、靈活用工等情況,要及時地進行明確和回應,適時作出相應的調整。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也出現了返聘退休醫生在抗擊疫情中去世的工傷認定問題。對此,有律師認為,退休返聘人員發生的損害嚴格來講不屬於“工傷保險”意義上的工傷。但隻要是在從事雇佣活動中發生的人身損害,用人單位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也提到,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准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輿論認為,對這類人員雖然無法認定為工傷,但該有的補償不能少,該表彰的疫情結束后要及時進行表彰。(作者:人民網輿情數據中心特約輿情分析師 陸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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