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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青島出台21條舉措,助企業戰“疫”復工

2020年02月22日11:43  來源:人民網-山東頻道
 

人民網青島2月22日電(孫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企業普遍面臨生產經營困難。記者從青島市發改委獲悉,2月2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促進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聚焦疫情防控關鍵領域和重點環節,從強化財稅金融政策扶持、落實援企穩崗保障措施、助力企業減負增效、推動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出台21條針對性強、含金量高的管用實招,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和中小微企業進行精准扶持。

《實施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在落實疫情防控各項措施的前提下,全市各類市場主體要盡早有序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各級各部門要靠前指導、主動服務,加強政策咨詢和防疫物資保障服務,幫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解決復工復產遇到的問題,提倡網上審批、証照票據郵寄等不見面服務。

二、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准,依法減征或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按照“應免盡免、應減盡減”的原則,頂格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確定的稅費優惠措施。

三、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范圍,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執行。

四、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2020年2月至6月可免征中小微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2月至4月可對大型企業減半征收﹔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長1年。

五、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中小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有望恢復的中小企業,提高返還標准,按上年度6個月本市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政策執行至2020年6月30日。

六、減輕住房公積金繳存負擔。2020年6月底前,受疫情影響無法正常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和自由職業者,可以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9月底前應及時足額補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連續計算。疫情防控期間,允許企業降低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個人比例最低不低於5%,疫情結束后企業自主選擇恢復原比例。疫情結束后仍無法恢復正常繳存的困難企業,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2020年1月以后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可降至1%,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期限屆滿時應恢復正常繳存,同時補繳相應差額。

七、適當下調企業職工醫保費率。自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下調1個百分點。

八、疫情防控期間,市有關部門和各區(市)政府要幫助困難企業開展用工網絡招聘,安排滿足新招聘人員職業需要的免費體檢,財政予以適當補貼。現有從業人員的健康証明有效期適當順延至疫情結束后1個月。

九、市有關部門和各區(市)政府要為復工企業提供規模化定制交通服務,對企業採取包車等方式集中接回外地員工的,給予適當補助。

十、對承租國有企業經營性房產的企業,可以減免或減半收取1—3個月房租﹔對存在資金支付困難的企業,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體收取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對承租機關和事業單位等其他公有房產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收2020年2月、3月房租﹔經營確有困難的,可減半收取2020年4月至6月租金。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參照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減免,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鼓勵大型樓宇、商場、園區等各類市場運營主體為承租戶減免租金。

十一、對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所需水、電、氣等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對繳費有困難的企業,經申請同意可延期繳納費用,最長不超過6個月。

十二、允許企業門店階段性報停供暖並返還停暖期間費用。取消“暫停用電不得少於15天”等限制,實行“先辦理、后補材料”服務,隨時根據企業需求及時受理。對需要辦理暫停、減容、恢復等用電業務的,取消“5個工作日申請”等限制,當日受理,次日辦結(含節假日)。

十三、對參與國家和省、市組織調運任務的流通企業,按省內調運30%、跨省調運50%的比例給予物流費用補助,單個企業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十四、各金融機構可通過變更還款安排、延長還款期限、無還本續貸等方式,對到期還款困難企業予以支持,特別是對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導致貸款逾期的企業減免罰息。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或企業,金融機構可依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

十五、鼓勵各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企業適當下調貸款利率,新發放貸款平均利率原則上不高於2019年年末水平,續貸業務利率原則上不高於前合同。督促金融機構主動對接受疫情影響嚴重企業的金融需求,做好金融服務,保障企業資金需求,促進經濟恢復,對貢獻突出的金融機構予以獎勵。

十六、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鼓勵保險機構適當延期收取保費,緩解企業資金周轉困難。鼓勵保險機構結合政府規定和客戶申請,適當延長與企業經營相關保單的保險期限。

十七、鼓勵企業轉型發展。支持餐飲企業通過互聯網開展外賣送餐業務,引導大型餐飲企業發展中央廚房和團餐業務。鼓勵景區、酒店在疫情期間進行經營場所改造升級,相關部門要提供規劃、施工許可等快速審批服務。鼓勵在線旅游平台、連鎖酒店集團等平台類企業減免疫情期間文化和旅游企業的管理費、加盟費等費用。

十八、支持建筑業開工復產。2020年上半年疫情期間新開工建設項目在取得施工許可証的前提下,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可採取銀行保函等方式,申請延期繳納。延期繳納時間自屬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至6月底或根據疫情情況最長不超過疫情結束后10日。在建項目申請預售時原形象進度要求調整為按投資額計算,預售部分投入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25%的,即可按樓棟為最低單元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目前在建人才住房項目可參照此標准執行。項目建設主體履行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無不良記錄且已復工的,疫情期間,可依企業申請提前一個節點返還商品房預售款重點監管資金,完成首次登記前累計申請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的95%。

十九、加大建設用地供給力度。疫情防控期間,新出讓的房地產開發用地(含商服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可按起始價的50%確定競買保証金,按照成交價的20%繳納定金﹔其他用地可按起始價的20%確定競買保証金,出讓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繳納至土地出讓價款的50%,用地單位出具承諾書后,余款可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繳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並支付相應利息。疫情防控期間新出讓的用地、已出讓未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用地、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尚未繳清土地出讓金的用地,疫情防控期間均可不計入土地出讓金收繳期限。

二十、支持農產品產后商品化處理設施、農產品全程冷鏈體系、供應鏈末端惠民網絡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不超過項目年度投資20%的補助。對生豬養殖、屠宰企業給予貸款財政貼息。加強家庭農場、種養大戶、農民合作社等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支持。

二十一、將“先落戶、后就業”政策放寬到畢業學年在校大學生,已落戶的可享受本市購房、申請人才公寓等政策。疫情期間,各區、市政府可結合人才住房需求,協調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中,劃定一定比例的房源作為人才住房配售,銷售價格按照不高於項目預售備案價格或實際銷售價格的80%確定,具體房源和價格由區(市)政府與企業協商確定。將商品住房房源納入人才住房銷售的,可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在其他或未來商品住房項目中折抵人才住房配建指標。

《實施意見》中同時指出:以上政策措施,各職能部門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確保落實到位。

(責編:劉穎婕、胡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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