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復工復產法律知識30問!勞動關系合同管理金融支持……你關心的全都有

2020年02月19日19:30  來源:人民網-山東頻道
 

人民網濟南2月19日電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服務企業有序復工復產,濟南市司法局梳理了企業生產中可能遇到的勞動關系、合同管理、金融支持、訴訟仲裁等法律問題,形成《企業復工復產法律知識30問》,供企業參考使用。

一、勞動關系類

(一)勞動用工問題

1.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而導致不能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不能。根據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之規定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此期間是法定的醫療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企業不得在法定醫療期內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2.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職工的勞動合同到期的,企業能否因此終止勞動合同?

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和人社部辦公廳《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之規定,應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3.職工不願意返回崗位復工的,如何處理?

根據人社部《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對不願復工的職工,企業工會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依法處理。建議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合同。

4.職工拒絕接受與傳染病有關的預防控制措施,或故意傳播病毒的,企業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對於職工因此構成刑事犯罪,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對於職工因此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依據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結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5.職工春節前已提離職申請,現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的,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因職工離職的意思表示真實,職工離職的手續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無法辦理的,不影響其離職的法律效力。

6.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職工如果醫療期滿后,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視情況確定是否可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職工如果醫療期滿,在勞動合同期內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時勞動合同也已期滿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7.為防控疫情,復工企業應如何安排工作時間?

根據人社部《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為防控疫情,減少人員聚集,復工企業要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可與職工協商採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8.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能否裁員?

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根據人社部辦公廳《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9.對於因履行相關工作任務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職工,企業應當如何應對?

按照工傷保險程序辦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七種情形認定為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工資支付問題

10.對處於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該如何發放工資?

視為正常出勤,工資正常發放。根據省人社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對這部分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以缺勤、曠工扣發和減發勞動報酬。

11.職工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可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按規定標准支付工資。根據人社部辦公廳《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1)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職工工資。(2)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12.企業已通知復工,但返回企業所在地后根據政府政策要求隔離的,在隔離期間、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支付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對於被採取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13.春節假期延長及推遲復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如何支付工資?

春節假期延長的三天性質定為休息日,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條之規定。

山東省內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勞動合同標准支付,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70%支付職工基本生活費。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關於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緊急通知》有關規定。

14.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無加班工資?

無加班工資。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上述規定”即加班工資。

15.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如何支付職工工資?

企業可協商工資待遇及支付。根據人社部《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企業可通過與職工協商方式,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暫無支付工資能力的企業,可與工會、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工資。

(三)穩定勞動關系政策問題

16.人社部《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有什麼規定?

(1)幫助企業減少招聘成本。加大線上招聘服務工作力度,打造線上春風行動,大力推廣遠程面試,提高招聘企業與勞動者“點對點”直接對接率。規范人力資源服務收費,堅決打擊惡意哄抬勞動力價格行為。對受疫情影響缺工較大的企業或者承擔政府保障任務企業,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減免費用提供招聘服務。

(2)合理分擔企業穩崗成本。用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對受疫情影響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中小微企業,可放寬裁員率標准,讓更多企業受益。用好培訓費補貼政策,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在確保防疫安全情況下,在停工期、恢復期組織職工參加各類線上或線下職業培訓的,可按規定納入補貼類培訓范圍。用好小微企業工會經費支持政策,對受疫情影響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工會經費全額返還。用好企業組織會費,對受疫情影響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實行一定比例的企業會費返還。用好工會防疫專項資金,加大對防疫一線職工的慰問,充分調動職工參與防控疫情的積極性。

(3)提供在線免費培訓。指導企業積極組織開展職工在線免費培訓,支持幫助受疫情影響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開展職工技能培訓和困難企業職工轉崗培訓,開放“中國職業培訓在線”平台全部功能,免費提供培訓教學資源。

17.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20〕4號),有什麼規定?

(1)支持企業不裁員少裁員。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准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將失業保險金標准上調至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90%。

(2)階段性延長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對受疫情影響堅持不裁員且正常發放工資的中小企業,其正在享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本意見到期后,可階段性延長至2020年6月30日。

(3)穩定企業勞動關系。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與職工集體協商,採取協商薪酬、調整工時、輪崗輪休、在崗培訓等措施,保留勞動關系。

(4)重點支持面向中小企業的公共就業服務。對各類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民辦職業中介機構,介紹技能型人才和職業院校、技工院校、高校畢業生到本省中小企業就業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審核確認后,市、縣級財政可適當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5)優化補貼辦理流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理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在職培訓補貼的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優先予以批准。

18.濟南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積極應對疫情促進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有什麼規定?

(1)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單位及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有望恢復的企業,可按上年度6個月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返還,政策執行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2)對受疫情影響,連續3個月以上無力支付職工最低工資或3個月以上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僅為職工發放生活費的企業,經批准后可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緩繳期內免收滯納金。緩繳期間職工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

二、合同管理類

19.企業可否因疫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主張構成不可抗力?

視疫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來判斷。因政府或有關部門為疫情防護而採取的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由於此次疫情影響導致企業根本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適用不可抗力制度。對於受疫情影響,履行合同對一方顯失公平(未達到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程度)時,結合合同性質及條款約定,可參照使用公平原則即情勢變更制度處理。

20.對於因疫情導致合同履行受影響的,企業如何應對?

(1)主張繼續履行合同:對於合同僅發生逾期,合同相關方目的可通過延長履行期限實現的,企業可以主張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相關履行期限予以順延。

(2)協商變更合同內容:對於合同暫時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繼續履行明顯導致不公平,但解除合同又可能給企業帶來更大損失時,企業可與合同相關方積極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3)判斷對方履約能力,及時採取應對措施(如不安抗辯權)止損:如發現合同相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失去履約能力的,企業要根據合同約定及己方合同地位,明確己方是否存在先履行的合同義務,如存在先履行義務,符合條件下企業可通過行使不安抗辯權即中止履行合同。

21.合同當事人在什麼情況下,可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合同義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合同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金融支持類

22.《關於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10號),有什麼規定?

(1)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后還款期限。

(2)對於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

23.《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有什麼規定?

(1)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

(2)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后還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展期一年,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

24.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20〕4號),有什麼規定?

(1)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要靈活運用無還本續貸、應急轉貸等措施,支持相關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穩定授信,銀行機構要對其到期貸款予以展期或續貸。對受疫情影響、授信到期還款確有困難的中小微企業,銀行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要通過適當降低利率、減免逾期利息、調整還款期限和方式,幫助企業渡過難關,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2020年,省內各銀行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和新增貸款規模不得低於去年同期水平。

(2)降低信貸融資成本。銀行機構要壓降成本費率,通過實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減免手續費等方式,確保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綜合融資成本低於去年同期0.5個百分點。銀行機構要優化業務流程,開辟服務綠色通道,加大線上業務辦理力度,簡化授信申請材料,壓縮授信審批時間,及時為企業提供優質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務。

(3)降低企業擔保費率。省投融資擔保集團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小微企業客戶疫情防控流動資金貸款(不超過1000萬元)擔保業務,全部納入再擔保分險范圍。降低對疫情防控相關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費率,省投融資擔保集團對合作擔保機構在疫情期間辦理符合備案條件的小微企業擔保項目,減按50%收取再擔保費。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積極與合作金融機構協商給予續保。

(4)加強應急轉貸基金使用。中小企業應急轉貸基金使用期限,確有需要的,單筆業務可延長至15天。開通應急轉貸服務受理綠色通道(申請電話:400-651-0531,網上申請入口:http://www.smesd.com.cn),積極協調銀行縮短貸款審批時間。實行轉貸費用優惠費率,通過省轉貸平台和市縣轉貸機構共同讓利,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費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

(5)實施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財政貼息。對國家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2020年新增的企業貸款,中央財政已按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50%給予貼息;對省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省財政按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

(6)實施貸款風險補償政策。在疫情期間,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類項目貸款(單戶企業貸款余額不超過1000萬元),確認為不良部分的,省級風險補償資金按照貸款本金的30%給予補償。對無還本續貸政策落實成效明顯的金融機構,省財政給予獎勵。

25.濟南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積極應對疫情促進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有什麼規定?

(1)確保中小微企業信貸余額穩中有升。嚴格落實國家疫情防控期間信貸政策,引導各銀行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確保2020年中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平均增速。對受疫情影響較大、資金暫時受困的中小微企業,嚴禁各銀行機構抽貸、斷貸、壓貸。

(2)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鼓勵各銀行機構採取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特別是對疫情防控物資重點生產企業,在原有貸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各銀行機構要建立、啟動快速審批通道,簡化業務流程,切實提高業務辦理效率。

(3)提供個性化金融扶持。對各銀行機構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間的中小微企業貸款,一律納入我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項目庫。符合貼息政策的中小微企業貸款,按政策要求給予最高標准貼息支持。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要加大對中小微企業支持力度,擔保費率不超過0.8%,取消反擔保要求。充分運用數字金融“一貸通”融資平台的“101”模式,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更快、更便捷的融資渠道。

(4) 用足用好政策性銀行貸款。加強與國家開發銀行山東分行對接,落實應急專項貸款20億元,年利率3.3%。

四、訴訟仲裁類

26.受疫情影響,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受本次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的企業在措施解除后六個月內,企業的訴訟權利受到法律保護。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有關不可抗力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須注意,《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除斥期間(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則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此類期間均屬於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發生變化。

27.受疫情影響,上訴期限如何計算?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五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日,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

按照國務院《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上訴期在1月24日至2月2日屆滿的案件均順延至2月3日屆滿。地方政府規定的“延期復工”,不能視為《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節假日”延期。

鑒於最高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暫未針對本次疫情中上訴期限的安排作出明確指示,為避免因超過上訴期限而喪失上訴權利,在出行受限的情況下,當事人應及時通過電話、微信、郵件、互聯網平台等人民法院許可的方式提交上訴狀。

28.受疫情影響,無法參加訴訟活動的該怎麼辦?

如訴訟當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相關方因本次疫情導致無法按時參加訴訟活動的,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延期開庭或申請對相應的訴訟環節予以延期。

29.受疫情影響,不能及時申請法院執行的該怎麼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因此對於因疫情影響導致不能及時申請執行的,可以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以中止來處理。

疫情防控期間,部分案件線下財產查控、處置等措施受到交通管制的影響。另外,根據我省兩級法院發布的通知,針對本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治的資金和物資,不採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財產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30.受疫情影響,仲裁程序有何調整?

各地仲裁機構受疫情影響,立案、開庭等都作了相應調整。根據濟南仲裁委員會《關於疫情防控期間仲裁服務事項的公告》及《補充公告》:

(1)申請立案、繳費、退費、閱卷等事項,優先選擇濟南仲裁網上立案系統或延后至疫情解除之后辦理,盡量避免防控期間窗口現場提交,減少出行,降低風險。

(2)當事人、仲裁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按期參加開庭的,可根據《仲裁法》的四十一條及《濟南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濟南仲裁委員會申請延期開庭審理。

(3)自2月10日起,濟南仲裁委員會暫停當面現場立案、解答咨詢和信訪接待等活動,暫停接收仲裁當事人當面遞交的仲裁材料。當事人、代理人如需立案,選擇網上立案或郵寄立案,減少外出,降低疫情傳播風險。恢復時間視疫情防控形勢變化另行通知。(山東頻道)

(責編:劉穎婕、胡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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