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山東“張志超案”13年后再審宣判

2020年01月13日10:47  來源:人民網-山東頻道
 

人民網濟南1月13日電(聶俊穹) 1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志超強奸、王廣超包庇再審一案公開宣判,撤銷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臨刑一初字第1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告張志超、王廣超無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懷江、馬玉萍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決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2月8日對張志超強奸、王廣超包庇一案啟動再審,並依法組成五人合議庭進行審理。再審期間,合議庭經過閱卷、核查証據、召開庭前會議等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充分聽取申訴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5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查明,2005年1月10日6時許,被害人高某與同學王某某從高某家中離開。6時15分左右,二人進入臨沭縣第二中學新校分手后,高某失蹤。同年2月11日14時04分,臨沭縣公安局接臨沭縣第二中學教師於某某報警稱,在主教學樓三層西側一停用的廁所內發現高某尸體。經鑒定,高某系被他人暴力作用於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判決據以認定張志超、王廣超犯罪事實的主要依據是兩名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與其他証據的印証。但本案無客觀証據指向張志超作案,張志超的供述與証人証言存在矛盾,張志超、王廣超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存疑,認定張志超實施強奸並致死高某,侮辱高某尸體的犯罪行為的証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証據體系,沒有達到証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証明標准,故原審認定張志超犯強奸罪、王廣超犯包庇罪的事實不清、証據不足,不能認定張志超、王廣超有罪。

宣判后,張志超被當庭釋放。審判長告知張志超、王廣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決的原審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案件梳理

時間回到2005年1月10日,山東省臨沭縣第二中學分校一名女生突然失蹤。一個月后,2月11日14時04分,該校一名老師報案稱:“宿管科工作人員在校內打掃衛生時,在教學樓西側三樓一停用的廁所內發現一具尸體”。

接警后,臨沭縣公安局分別報告市公安局、縣政法委,並匯同縣檢察院趕赴現場,認定此尸體是已失蹤一個多月的女生高某。根據該校高一學生楊某振和王某波等人的証詞,警方認為該校學生張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6年3月6日,臨沂中院判決“張志超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責編:聶俊穹、胡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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