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首例!青島中院依職權提級管轄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提級受理一起涉及非法採礦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這是全省首例依職權提級管轄的案件。
針對生態環境損害案件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實際修復效果不佳問題,特別是在有的環境資源刑事案件中環境侵權人在承擔刑事責任后,對再修復環境或者承擔環境修復費用積極性不高、導致生態環境得不到及時有效修復問題,2022年8月23日,青島中院與市檢察院、公安局、生態環境局等八單位聯合制定《關於建立生態環境損害刑事、民事公益訴訟銜接及生態環境修復多部門聯動協作機制的意見》,擬通過“先民后刑”“刑民並行”等審判機制改革及行政監管、司法審判機關的多部門聯動協作,推進生態環境修復。
根據上述《意見》,法檢加強生態環境損害信息互通共享,定期通報案件線索,發現即墨區檢察院訴被告人盧某某、徐某某非法採礦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該案的審理有助於統一涉及生態環境保護案件中刑民交叉問題的法律適用,明確非法採砂行為損害修復的具體方式,該案可以作為生態環境損害刑事、民事公益訴訟生態環境修復多部門聯動協作樣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可將該案作為環境資源保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提級審理,指導基層法院統一此類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標准。經法檢溝通、法院專業法官會議研究等程序,青島中院對該案依職權提級管轄,並將於近期開庭審理。
下一步,青島中院將繼續按照最高法院試點工作要求,推動各類糾紛分層解決、有效過濾、精准提級,強化“下沉”和“上提”案件質效跟蹤,切實發揮提級管轄在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統一法律適用標准等方面的作用,確保改革試點取得成效,增強人民群眾司法獲得感。(呂佼 何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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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背景
為進一步深化訴訟制度改革,明確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加強審級制約監督體系建設,實現依法糾錯與維護生效裁判權威相統一,推動法律正確統一適用,2021年9月,最高法院印發《關於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對案件提級管轄機制等進行了完善。根據該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對轄區基層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第一審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有必要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等情形,應當決定提級管轄。
該案基本案情
被告人盧某某於2013年6月13日,利用職務便利,擅自以村委會名義與於某某(另案處理)的公司簽訂協議,將79.16畝土地租賃給該公司,后於某某伙同本案另一被告徐某某在未取得採砂許可証的情況下,租用盧某某的人員、機械在該地塊非法採砂對外銷售,毀損耕地26.7畝。此外,盧某某於2014年至2017年間,假借修建水利項目名義非法採砂,毀壞耕地16.79畝。
來源: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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