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這種鸚鵡 ,3人獲刑

人民網濟南12月22日電 (劉穎婕)很多人喜歡將鸚鵡作為寵物進行飼養,其野生種群也因此受到了一定的威脅,有的種類甚至成為瀕危物種。近日,濰坊中院二審審結一起非法買賣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和尚鸚鵡”案件,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11月,被告人劉某通過自己的微信號聯系微信好友馬某,以1200元的價格將2隻“和尚鸚鵡”出售給廣東省汕頭市的馬某,並通過某物流公司將這2隻“和尚鸚鵡”郵寄運輸至馬某處,從中牟利。
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通過QQ聊天,從青島即墨區孫某處以1900元錢的價格,非法購買了五隻“和尚鸚鵡”並飼養在家中。被告人宋某用六隻大頭鸚鵡交換了李某的一隻“和尚鸚鵡”。宋某又作為中間人,介紹劉某用12隻牡丹鸚鵡交換了李某三隻“和尚鸚鵡”。
經有關部門鑒定,“和尚鸚鵡”屬於鸚形目鸚鵡科,又名灰胸鸚哥,被列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2019)附錄Ⅱ物種。
該案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李某、宋某無視國家法律,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尚鸚鵡”,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應予懲處。同時,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供相關証據証實,
劉某出售給馬某的2隻“和尚鸚鵡”在運輸途中死亡,這一行為侵害了野生動物資源,破壞了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被告人劉某依法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原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被告人李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被告人宋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劉某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人民幣2萬元,上繳國庫。責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劉某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省級以上媒體就其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被告人李某、宋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劉某以“原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証據不足,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濰坊中院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劉某明知“和尚鸚鵡”系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仍非法出售和收購,其行為已構成犯罪。關於上訴人提出的“出售的鸚鵡系人工繁殖並非野生”的上訴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和尚鸚鵡”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在附錄二內,其人工繁殖物種也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所保護的法益,上訴人的該項主張,法院不予採納。
關於上訴人提出的“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上訴人劉某出售2隻“和尚鸚鵡”且造成其在運輸途中死亡,收購3隻“和尚鸚鵡”,且有多次刑事犯罪前科記錄,一審法院對其具有的坦白、自願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已予以認定,在量刑時充分體現,二審不再重復考慮。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以採納,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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