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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煙台招遠金礦“2·17”火災6人遇難,27人被追責問責

2021年07月10日09:14 | 來源:人民網-山東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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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濟南7月10日電(聶俊穹)據山東省政府網站7月9日消息,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關於煙台招遠曹家窪金礦“2·17”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2021年2月17日6時許,山東煙台招遠市夏甸鎮曹家窪金礦在設備檢修時發生火災。截至2月17日17時,井下搜救工作結束。此次事故共造成6人遇難,4人成功升井。

山東省政府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煙台招遠曹家窪金礦“2·17”火災事故是一起由於企業違規動火作業引發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全文如下: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煙台招遠曹家窪金礦“2·17”較大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魯政字〔2021〕117號

煙台市人民政府:

煙台招遠曹家窪金礦“2·17”較大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提交的《煙台招遠曹家窪金礦“2·17”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已經省委、省政府研究審定,現批復如下: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等有關規定。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和“四不放過”要求,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總結了事故教訓,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煙台招遠曹家窪金礦“2·17”火災事故是一起由於企業違規動火作業引發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一)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人員。

1.王敬志,中共黨員,招遠市曹家窪金礦法定代表人,招遠市曹家窪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李進桂,中共黨員,招遠市曹家窪金礦礦長,招遠市曹家窪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徐國棟,招遠市曹家窪金礦副礦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宋濤,招遠市曹家窪金礦安全總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王永志,招遠市曹家窪金礦採礦車間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林書淵,溫州礦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煙台招遠辦事處實際控制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楊茂興,溫州礦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煙台招遠辦事處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王德鉛,招遠市曹家窪金礦3號盲豎井檢修工程施工隊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趙成方,王德鉛施工隊作業現場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王義亭,王德鉛施工隊作業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述人員是中共黨員或公職人員的,建議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在具備作出黨紀或政務處分條件后,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二)建議問責人員。

1.原旭東,招遠市夏甸鎮黨委原副書記、原鎮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2.尹志廣,招遠市夏甸鎮黨委原書記。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王永生,中共黨員,招遠市應急管理局礦山科負責人(參公人員)。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4.王曉東,招遠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安全生產監察大隊隊長、二級主任科員。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5.楊雲亮,招遠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6.李寶通,招遠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原書記、原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7.蘭建國,中共黨員,招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地質和礦山資源管理科負責人(事業編制)。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8.考衛啟,招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成員、直屬分局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9.侯福江,招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0.任志義,中共黨員,招遠市黃金產業發展促進中心科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11.梁國棟,中共黨員,招遠市黃金產業發展促進中心副主任(事業編制)。建議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12.徐曉偉,招遠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書記、局長、四級調研員。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3.李勝濤,中共黨員,招遠市礦業秩序整頓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4.戰亮,招遠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5.張金亮,招遠市委原常委、市政府黨組原副書記、原副市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16.吳有進,招遠市委原副書記、市政府原市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7.賀業增,招遠市委書記、市委黨校校長、招遠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書記、管委主任(副廳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四、責成招遠市委、市政府向煙台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煙台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上述情況,同時抄報省紀委監委、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五、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建議。

由煙台市人民政府責成煙台市應急管理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招遠市曹家窪金礦、溫州礦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等事故責任單位及其相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建議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由山東省應急管理廳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暫扣招遠市曹家窪金礦《安全生產許可証》。

六、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煙台市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各項防范和整改措施,舉一反三,切實加強對非煤礦山等行業領域的監管,有效預防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七、煙台市政府要組織招遠市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權限及程序,抓好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處理意見的落實,處理情況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落實情況及時向省紀委監委、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省紀委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省總工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1年7月2日印發

(責編:聶俊穹、邢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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