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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03月15日1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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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某某訴某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因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商品網頁處以“QK納豆激酶片”具有“‘心腦血管 一瓶解決’功效,該產品已經‘CCTV《影響力對話》專題報道’”等標語,於2021年4月通過天貓平台購買該產品24瓶,收到貨物后發現商品類別系“壓片糖果”,屬普通食品而非藥品﹔遂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賠償金。

【裁判結果】

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王某某購買該商品價款的三倍金額。該案件未進入二審程序。

【典型意義】

食品銷售時的虛假宣傳,若經審查符合:一、經營者有欺詐的故意﹔二、經營者實施了過分的誘導性語言﹔三、消費者足以因經營者的虛假宣傳而陷入錯誤判斷﹔四、消費者的索賠要求系合理范圍內即可,而對消費者是否因錯誤判斷而作出購買的意思表示在所不問。且對於經營者故意要件的認定,不應要求消費者舉証証明,而是要經營者就自己並非“故意”進行舉証。在經營者無法舉証說明時,應認定其存在以“虛假宣傳”促成交易的故意,且足以使消費者對商品類別、性能、用途等產生實質性誤解,又因本案屬於食品領域的互聯網消費,則不必追問消費者是否基於錯誤判斷才作出購物表示,僅需經營者的虛假宣傳足以使消費者產生錯誤判斷即可。

二、宋某某與王某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某在被告王某某經營的淘寶店鋪購買了一台全新金色國行蘋果XSMax手機一部,賣家主圖詳情頁宣傳機型的參數為全新國行正品並承諾為全新國行原裝未激活的機器。原告收到手機后,經官方查詢該手機為原內存64G的翻新機器,並早於2019年就已經激活,並非賣家承諾的全新未激活機器,屬於更換過內存的翻新機。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退還貨款2848元並支付三倍賠償金8544元。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被告退還原告手機價款並按照價款的三倍賠償損失。該案件未進入二審程序。

【典型意義】

將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范圍並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加大對欺詐行為的懲罰力度,既維護了互聯網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切實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有利於引導互聯網交易行業的經營者重品質、守誠信,合法、合規、誠信經營,不斷規范自己的經營活動,促進網絡交易平台的健康、規范、有序發展。

三、魏某訴某商貿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5日,原告魏某通過平台向被告某商貿有限公司購買“中國軍糧90特種兵壓縮餅干”3包,原告收到貨后通過平台了解到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等六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禁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的通告,原告認為,被告通過在商品包裝、信息簡介等以“軍糧”、“軍工”宣傳的行為系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宣傳,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經調解,被告向原告當場退還330元購貨款並賠償原告990元的經濟損失,原告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書。

【典型意義】

為了維護人民軍隊良好形象、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經營秩序,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門發布《關於禁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的通告》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名義,以任何形式進行商業營銷宣傳,嚴禁線上線下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誤導消費者、造成涉軍負面影響。商品包裝、宣傳中任意使用“軍用”、“軍工”等字眼的,認定構成虛假宣傳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成某訴福建某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30日,原告成某通過淘寶購物平台在被告福建某公司開設的天貓旗艦店購買海南黃花梨手串一件。被告在微信中向原告承諾:該手串系保真保質的海南黃花梨手串,支持任何的權威機構復檢,假一賠十,在不損壞珠子影響二次銷售的前下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之后,原告收到了手串后,經過鑒定,該樣品表面有蠟質層試水后有顏色差異和光度差異。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要求被告返還原告15 000元貨款並支付賠償金150 000元﹔二審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

商家承諾“假一賠十”,雖然承諾的賠償標准高於法定賠償標准,但是是商家為了向消費者表明其銷售商品貨真價實,以此增強消費者的信心,促成交易達成,擴大消費量,增加利潤。與此相對應的,公司應該受到該意思表示的約束,違反該意思表示的,公司應該按照其承諾的標准承擔賠償責任。

五、張某訴某教育公司及某教育公司淄博分公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2日,張某(乙方)與某教育公司淄博分公司(甲方)簽訂公務員培訓《學員協議》一份,約定乙方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培訓費為26 400元,完成培訓后乙方參加山東省公務員招考,按照協議約定筆試不過乙方符合退費條件的,甲方應向乙方退費23 400元。后張某參加考試,筆試未通過。張某之后聯系退費事宜,但截止到訴前,張某未收到該退款。后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一、被告某教育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張某培訓費23 400元﹔二、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該案件未進入二審程序。

【典型意義】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都應嚴格遵守,張某依約定繳納了培訓費用、接受了培訓,教育培訓公司也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培訓服務,服務的標准就是張某通過筆試,未通過即應退還約定的培訓費用。

六、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白某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於2022年8月2日以人民幣19 500元的價格向白某購買藍金長毛12新母兩隻,白某某承諾“保新母,貓瘟腹水,沒折尾,花抓墊,沒有鼻支”,2022年8月2日,李某支付白某3,000元定金,寵物貓發出后支付尾款16 500元。之后,李某某收到兩隻貓時,發現有不同程度的咳嗽、打噴嚏、流鼻涕症狀,后送至動物醫院檢查,支付醫療費7 240元。后李某某與白某某協商退貓事宜未果,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判決被告白某某返還原告李某某購貓款19 500元﹔支付原告李某某兩寵物貓的檢測費、住院治療費3 621元。原告李某某將涉案兩寵物貓運回,運回的費用由白某某承擔。該案件未進入二審程序。

【典型意義】

寵物買賣交易中,買賣雙方往往不會對寵物的質量標准作出明確約定,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准的,按照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故基於交易習慣,出售健康的寵物系寵物出賣人的基本合同義務。如果出售的寵物存在健康問題,出賣人若無法對寵物出賣時的健康進行舉証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質量瑕疵擔保責任雖然是無過錯責任,但是仍需滿足一定的構成要件:第一,買受人在購買時是否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存在瑕疵﹔第二,買受人是否及時履行檢驗后的通知義務。

七、李某訴某個體工商戶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2日,原告李某從拼多多平台下單,購買熟食店的烤腸33斤,原告簽收涉案烤腸后,以烤腸未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等信息為由,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局投訴。2022年2月25日,李某提起訴訟,要求個體工商戶進行十倍賠償,即10 850.00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現實生活中,部分職業索賠人濫用司法資源,惡意打假,獲取利益,將懲罰性賠償制度作為個人追逐利益的手段,嚴重影響市場秩序,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生產經營主體的活力。通過裁判文書網查詢發現原告李某具有多起類似訴訟行為,法院提醒,本案消費者未舉証証明散裝食品存在實質安全隱患,僅以未張貼標簽、說明書等要求十倍懲罰性賠償的,不予支持。本案是對職業索賠人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以謀取個人非法利益的反向警示,也是對小商小販等經營主體規范經營行為、提高市場主體活力的正面激勵。

八、劉某某等3人妨害藥品管理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21年9月,被告人劉某某在無藥品經營許可証的情況下,向被告人吳某某、郭某銷售未取得國家進口注冊証的藥品“賽提注射液”,收取吳某某、郭某支付的購藥款共計525 960元。2009年至2021年9月,吳某某將購買的藥品“賽提注射液”銷售給淄博、棗庄某醫院,收取藥款共計766 368元。2013年至2015年,郭某將購買的“賽提注射液”通過互聯網進行銷售,其中部分銷售給棗庄某醫院,收取購藥款 993 600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分別以妨害藥品管理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零六萬元﹔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四萬元﹔被告人郭某上交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本案各被告人明知是未取得藥品相關批准証明文件生產的藥品而予以銷售,且涉案藥品屬於注射劑藥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屬妨害藥品管理犯罪行為,其中,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案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准確,具有典型意義。藥品無小事,疫情當下,提醒藥品行業生產、銷售者,抵制利益誘惑,堅守安全底線﹔廣大人民群眾理性購買,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

九、淄博某商貿有限公司訴淄博市張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案

【基本案情】

因淄博某商貿有限公司網店銷售的“科漢森Bb-12益生菌滴劑嬰幼兒益生菌孕婦益生菌”產品的頁面中,標注有“增強免疫力”、“穩定血糖”、“緩解便秘”、“預防寶寶黃疸、過敏”、“寶貝喝它,遠離感冒發燒、使用抗生素、腹脹、腹瀉、便秘、發育遲緩、黃疸、早產、濕疹”的字樣,經查系普通食品,發布誤導消費者廣告,涉及虛假宣傳。2020年11月2日,淄博市張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集體討論,決定對淄博某商貿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處罰:責令停止發布廣告,並處罰款2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淄博某商貿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法院提醒,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虛假宣傳行為,除要對消費者進行相應的賠償責任,還需要負擔行政處罰的后果。

十、張某某訴淄博市張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原淄博市張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飯店採購的食品原料“中華鱘”進行抽樣檢測。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調查,食材來源於淄博市張店區海盛水產品市場內張某某經營的水產店鋪處購進,經進一步調查,發現張某某銷售的中華鱘活魚獸藥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經初步審查,原告涉嫌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之后鑒於張某某有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行為,原淄博市張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遂對原告按照從輕給予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陸拾伍元(65.00元)2、罰款伍萬元(50 000元)。原告不服,因此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禁止銷售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用農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食品安全既是民生問題,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問題。通過懲罰性賠償制度,提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對潛在違法者給予震懾和警示,對於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法院提醒廣大商家在致富道路上必須遵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線。

來源: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責編:聶俊穹、邢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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