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5日上午,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山东省首个公共数据管理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审修情况以及核心内容。济南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谢圣仁参加发布会并致发布词,介绍了该《办法》的审修情况、立法意义和立法特色亮点。
济南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数据管理立法工作。年初,该《办法》列入202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保项目,由济南市大数据局负责起草,市司法局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核。济南市大数据局形成《办法》(送审稿)报送后,市司法局多次召开立法论证会、座谈会,研究磋商立法原则、立法思路和主要措施,修改31处。同时,济南市司法局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30天,并征求38个市直部门单位的意见,进行会签。
9月14日,济南市司法局提交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9月30日,孙述涛市长签署第269号政府令予以公布,确定该办法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当前,大数据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大数据日益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动力、重塑国家竞争优势的新机遇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径。加快大数据部署、深化大数据应用已成为促改革、惠民生和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在国家、省对公共数据管理尚未出台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情况下,《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作为山东省第一个关于公共数据管理的政府规章,对加强济南市数据管理使用、优化济南市营商环境、促进大数据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规章明确公共数据的概念内涵。将公共数据明确界定为“本市各级政务部门、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采集、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首次将公共数据的管理范围从政务部门拓展到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符合国家、省对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要求和济南市工作实际,有利于发挥公共数据对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作用。同时,该规章明确公共数据的管理主体。《办法》明确规定,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强化部门、企事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职责,符合公共数据管理实际,有利于《办法》的贯彻实施,在国内同类立法中具有创新意义。该规章还明确了公共数据的管理规则。《办法》将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应用等全链条进行规范,构建一体化平台,促进各级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保障公共数据纳入统一的规范化管理。同时规范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原则,完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实现维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切实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此外,该规则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数据共享和应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使用开放公共数据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很好彰显了“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的法治精神,为做好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姜丙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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