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区矫正衔接配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保证疫情防控期间社区矫正工作严肃规范开展,有效维护省会社会安全稳定。
《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社区矫正适用环节提出要求。《通知》指出,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应核实其居住地、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一般以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居住地为社区矫正执行地。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案件,可以不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
《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社区矫正衔接监管工作提出要求。《通知》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入矫、解矫手续可采取信息化核查登记、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待疫情结束后,应补办纸质入矫、解矫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司法行政机关可通过电子定位、信息化核查、在线学习、电话或视频谈话等“不见面”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教育帮扶,严格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无特殊情况不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惩处。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衔接配合管理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可采取电话、视频、网络等信息化方式进行。
《通知》要求严惩疫情防控期间社区矫正对象违法违规行为。《通知》强调,疫情防控期间,社区矫正对象发生妨害疫情防控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予以严惩,构成犯罪或其他收监情形的依法提请收监,人民法院依法尽速裁定。公安机关依法做好对违规、违法犯罪社区矫正对象的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工作。
《通知》最后对四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出要求。《通知》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共同抓好疫情防控期间社区矫正工作,发现工作人员有消极懈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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