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实行新奖励政策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发布通知,明确从今年起山东省实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奖励新增计划指标政策,以各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低效用地存量盘活规模为基数,按存量与新增2:1比例确定新增指标奖励总量。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现有建设用地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根据通知,山东省将以各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低效用地存量盘活规模为基数,按存量与新增2:1比例确定新增指标奖励总量,综合考虑各地土地资源禀赋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行调整后下达各地,调整系数由各县(市、区)上一年度人均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从低到高排序后确定。指标来源为落实“增存挂钩”制度核算的省级统筹指标, 新增计划指标奖励到县(市、区)。
根据通知,依据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已纳入系统管理并通过省级审核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方可纳入奖励范围。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需达到以下标准后方可享受新增计划指标奖励政策,其中对通过政府收储改造或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再开发项目,以实施土地供应、按规定完成土地供应手续办理为准;对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再开发项目,以完成使用权转让手续、按规定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及规划许可等手续办理为准;对原土地权利人自主开发,通过原有建筑拆除重建、拆改结合等途径,不涉及重新供地的其他再开发项目,以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为准。
每年7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各地上一年度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模拟定奖励指标额度,经审议通过后下达。省自然资源厅还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的专项检查和实地抽查。对以错报、虚报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指标的地区,将按照对应项目所享受奖励指标额度,双倍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取消其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陈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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