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为民营经济立法,政府履行合同约定情况纳入绩效评价体系
山东是民营经济大省,民营经济占据山东经济“半壁江山”,是山东未来发展的巨大潜力板。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构建保障民营经济平等准入基本制度
保障民营经济平等准入,《条例》规定,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以及医用器械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不得违法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
《条例》明确,鼓励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明确规定应当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外,允许民营资本控股。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下列行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制定、实施各类规划和产业政策;土地供应;分配能耗指标;实施公共数据开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管理行为。
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地方特色品牌和工业文化遗迹
《条例》多角度支持,鼓励民营经济创新式发展。一是规定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民营经济创业创新政策,培育建设民营经济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二是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设立企业技术中心、科研实验基地、博士后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或者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合作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研发机构,并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予以支持;三是鼓励和扶持民营经济组织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政府应当建立特色品牌和工业遗产保护机制,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地方特色品牌和工业文化遗迹。
“《条例》明确金融扶持制度,重点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姚潜迅介绍,一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多层次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服务体系;二是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注重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审核,将民营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资信作为授信主要依据;三是鼓励各类政府基金投资民营经济,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
不得迟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
在权益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将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政策承诺、合同约定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条例》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的货物、服务、工程等账款,不得强制民营经济组织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条例》提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并收取会费,不得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评比、达标、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不得强制民营经济组织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民营经济组织赞助、捐赠。
《条例》还要求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审慎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通知家属。依法需要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并有效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对其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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