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齐电力体制改革的短板

努力加强电网投资监管(有的放矢)

李彦斌

2020年06月15日10:1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原标题:努力加强电网投资监管(有的放矢)

电网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设施,担负着保障全社会电力供应、推动经济发展的重任。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构架。管住中间是指对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输配电网环节加强政府监管、实行政府定价,确保电网公平开放、市场公平交易,并更好地实现电网科学规划,充分发挥电网规模效益,提高管理效率。放开两头是指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实行市场开放准入,引入竞争,放开用户选择权,价格由市场形成,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构架符合国际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趋势,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要求,也是在电力行业协同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的最佳方式。对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电网环节加强监管,与发、售两侧的市场化改革相辅相成,可以进一步释放电力体制改革红利,增强行业变革的持久动力,促进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要看到,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仍存在一些短板,其中一个短板是对电网投资监管相对薄弱。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需要在稳步推进发、售两侧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健全和完善对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中间环节的监管,尤其是提升政府对电网投资行为监管的能力与水平,保障我国电网投资的科学性与高效性,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新时代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加强电网投资监管,要求构建方法科学、机制成熟、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监管的重要作用,更好控制电网投资成本,提高电网投资效率,保障电力安全可靠运行。在电网投资方面全方位提升政府监管能力,让监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依法监管。依法监管是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保证执法有力、裁决有方的基础。一方面做到监管“有法可依”,加快修订与完善以电力法为主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监管机构的法定权力与职责,规定政府部门监管电网投资行为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内容,实现“监管有据”;另一方面做到监管“有法必依”,认真履行法律明确规定的监管职责,做到“不缺位”。

科学监管。将科学理论与行业发展紧密结合,科学确定监管内容与监管方法。在监管内容上,统筹电网投资行为的各个环节,兼顾电网投资行为的双重属性,保障电网投资从规划设计到投产运营全链条规范有序,实现经济性监管与社会性监管双管齐下。在保障电网做好行业与社会服务的同时,允许企业获取经营发展的合理收益。在监管方法上,牢牢抓住电网投资行为监管的关键点,建立一套能够客观、准确、有效评估电网投资行为合规性的监管指标体系与判断标准,为开展监管工作选好参照物、找准关键点。

高效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效率与效果,是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电网投资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是培养具有专业素养的监管队伍,提升自身监管能力,满足电网投资监管任务量大、专业性强的实际需求。二是加强与行业内第三方机构合作,发挥其专业优势,客观、全面评价企业电网投资行为,帮助政府部门找到电网投资的“症结”,让监管“对症下药”。三是用好大数据、互联网技术,搭建政企间的信息化平台,为监管部门提供有效数据支撑,依托智慧监管实现高效监管。

(作者为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 人民日报 》( 2020年06月15日 09 版)

(责编:宋翠、刘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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