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在家猝死 特殊时期工伤认定不可机械化

2020年03月19日14:25  来源:人民网-舆情频道
 
原标题:医生在家猝死 特殊时期工伤认定不可机械化

  近日,“湖北仙桃医生在家猝死未认定工伤决定被撤销”的消息引发舆论关注。3月7日,仙桃市人社局推翻之前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刘文雄医生为在防疫备勤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工伤。此事虽已得到解决,但却引发了民众对防疫一线医务人员工伤认定问题的讨论,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在工伤认定领域长期存在的问题,相关认定标准亟需与时俱进。

  争议:战疫期间医生在家猝死算不算工伤

  据媒体报道,刘文雄是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的一名医生。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作为医护人员又身处“重灾区”的他,迅速投身到这场全民战疫中。不幸的是,2月13日凌晨,他出现了胸痛、气喘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虽然刘文雄医生是在非工作时间去世的,且地点是在家里,但在家人眼中,他是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牺牲,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不过,仙桃市人社局2月20日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却给出了不同的结论。

  “刘文雄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凌晨,地点是自己家中,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与此同时,仙桃市人社局方面还指出,心肌梗死亦不属于规定的职业病范畴。因此,刘文雄的死亡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刘文雄作为医护人员中的一员,是当前疫情下最美丽的逆行者,其职业精神值得我们每个人尊重,不幸病逝亦令人痛心惋惜。但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职责所系,因其病亡情形不符合上述应当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仙桃市人社局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这样表示。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刘文雄生前所在单位—— 三伏潭镇卫生院于2月27日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仙桃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当日正式受理此案。随后,仙桃市政府查明,1月24日,三伏潭镇卫生院成立发热门诊专家指导组,刘文雄担任副组长并负责日常工作,除本职工作外还参与发热病人的诊治工作。1月12日至2月12日,刘文雄共诊治内科门诊病人3506人次,其中一般发热病人670人次。同时,仙桃市政府还认定了刘文雄带病上班的事实。

  “虽然刘文雄的死亡时间是13日凌晨,但发病时间是在12日下班后,应综合考虑疫情期间的工作情形,可以认定其死亡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仙桃市人民政府认为,对刘文雄的工伤认定应综合考虑抗疫特殊时期的工作情形,不应机械地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基于此,仙桃市政府撤销了仙桃市人社局此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3月7日,仙桃市人社局作出决定,对刘文雄在防疫备勤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观点:对“逆行者”的工伤认定不可机械化

  关于刘文雄医生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被撤销,迅速在网上引发热议。截至3月12日,话题#湖北医生在家猝死未认定工伤决定被撤销#的阅读量达3100多万次,讨论量达2815条。话题#医生在家猝死未认定工伤决定被撤销#的阅读量达1.6亿次,讨论量达6259条。不少网民通过留言表达了对刘文雄医生的哀悼和致敬,并提出“不能让最辛苦的人寒了心”。

  “疫情时期对医务人员应灵活适用工伤规定。”正义网发表评论指出,疫情期间,刘文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已不限于工作时间的8个小时和医院。可以说,刘文雄是在疫情期间因工作过度劳累导致疾病复发而猝死的。在这种情形下,相关部门应该可以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立法精神前提下,对刘文雄死亡灵活适用工伤认定标准,认定其死亡为工伤。

  《新京报》发文指出,工伤认定,的确该依法严把“关口”,但也不能机械式执行,拖抗疫后腿。对于在疫情防控中,医护人员因履职造成的染病、负伤、死亡等意外情形,也包括刘医生突发心脏病离世,理当得到国家法律支持,让他们享受各种工伤保险待遇。

  “此时不宜机械操作,应考虑到情势之紧张,医务人员面临的风险之大,对因疫情而牺牲的他们,我们应当有个体面的交代。”光明网发文强调说,现在每一次类似情况的处理,事实上都在传递导向,都是一次展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机会,也都足以令医务工作者产生“值不值”的思考。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月11日24时,全国共报告医务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716例,占到全国确诊病例的3.8%,其中有6人不幸去世,占全国死亡病例的0.4%。可以说,坚守在抗疫一线的医务人员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很多人在身体和精神上可能都处于超负荷状态。

  为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人社部等三部门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提到,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考虑到疫情防控的特殊性,舆论认为,不仅是要对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人员认定工伤,对那些因过劳猝死的基层防疫等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的问题上,也要适当予以“倾斜”,进行综合考量,平衡情理法的关系,不可在认定的问题上“一刀切”。

  2月22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要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各地要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医务人员的工伤认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理赔程序,保障医务人员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当前。多地出台了相应的文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支持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而对于逝者,也要通过烈士认定、工伤认定等体现社会对他们的敬意。

  反思:工伤认定标准应与时俱进

  回顾上述工伤认定案,一方面在强调人社部门不可机械执法的同时,也应看到之所以第一次不认定为工伤,一定程度上与当前工伤认定的规定有关。不仅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关于工伤的认定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比如此前就曾出现“山西稷山县加班教师外出就餐期间猝死,工伤认定一波三折”的报道。

  目前,《工伤保险条例》提到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同时,该条例也规定了应该视同工伤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意味着,只要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原因有关,根据工伤认定的因果关系,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从目前的情况看还存在模糊地带,有些基本问题没有明确,就会导致认定标准不统一,这是造成认定分歧的主要原因。”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李雄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当务之急不是进行“补丁式”的立法,而是要尽快梳理分歧产生的原因,把工伤认定的标准和尺度进行统一。不仅理论上要有支撑,实践中也要加强解释性,要通过每一个个案传达工伤认定的标准、理念,向社会释放明确的信号。

  舆论认为,当前,出于一些特殊的考虑,有些部门对工伤认定还坚持着“过紧”的原则,这可能会把原本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排除在工伤保险“大门”之外,因此要稳妥把握工伤认定的尺度。相关法律应该与时俱进,针对现在出现的互联网办公、灵活用工等情况,要及时地进行明确和回应,适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也出现了返聘退休医生在抗击疫情中去世的工伤认定问题。对此,有律师认为,退休返聘人员发生的损害严格来讲不属于“工伤保险”意义上的工伤。但只要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也提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舆论认为,对这类人员虽然无法认定为工伤,但该有的补偿不能少,该表彰的疫情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表彰。(作者: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特约舆情分析师 陆仪)

(责编:翟晨曦、聂俊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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