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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走私變化大!有公司不到一年走私1.2萬件偷逃稅款三千萬!

2023年04月14日16:42 | 來源:齊魯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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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十年走私變化大!有公司不到一年走私1.2萬件偷逃稅款三千萬!

走私行為從沿海向內陸轉移﹔走私對象從農副產品發展到平行進口車輛、珍貴動植物制品、奢侈品等﹔走私行為組織化﹔走私手段多樣化、隱蔽化。4月14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法院2013年至2022年走私刑事案件審判工作情況,發布青島《走私刑事案件審判白皮書》和典型案例。

據了解,十年來,青島法院共審結走私刑事案件234件,罪名集中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珍貴動物、動物制品罪,走私廢物罪,逃避商檢罪等,對253個被告單位、600名被告人判處刑罰,涉案金額12.8億余元,判決前追贓近5億元,追贓挽損率39%。

白皮書對2013年至2022年青島法院走私刑事案件審判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和分析,指出走私刑事案件主要特點,包含違法所得追繳率較高,挽回稅收損失效果較好﹔走私行為從沿海向內陸轉移﹔走私對象多樣化,從農副產品逐漸發展到平行進口車輛、珍貴動植物制品、奢侈品、人發、易制毒化學品等十幾種﹔走私行為組織化,單位犯罪呈高發態勢,佔全部走私刑事案件69.2%﹔走私手段多樣化、隱蔽化,從傳統的繞關、瞞關等演變為“水客帶貨”“螞蟻搬家”等通關型走私方式等。

青島中院從十年來審結的走私刑事案件中選取十個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發布。囊括了青島法院近年來審理的走私刑事案件類型,犯罪手法隱蔽,犯罪對象多樣,犯罪后果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活和社會經濟。

相關鏈接:

青島中院十年來審結的走私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走私進口海馬干近50萬尾,公司實控人被判刑十年

被告單位青州某經貿公司成立於2008年7月,主要從事皮革及制品等貨物的銷售及進出口業務,被告人孫某某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5月,孫某某為給被告單位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境外發貨人,以馬皮夾藏方式走私進口海馬干共計495408尾。經鑒定,上述走私進口的海馬干均來源於海龍魚目海龍魚科海馬屬太平洋海馬,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Ⅱ,經濟價值74311200元。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分別判處青州某經貿公司罰金人民幣四十七萬元,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三萬元。

4人走私境外奢侈品,偷逃應繳稅額三千萬元

被告單位某國際文化公司成立於2019年7月15日,公司下設本土部、奢侈品部、跨境電商部等部門,被告人成某某系法定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被告人郭某系公司財務人員,王某某、於某系奢侈品部門員工。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成某某、郭某、王某某、於某為給該公司牟取非法利益,接受國內買家委托,在韓國等境外地區免稅店代購奢侈品貨物並統一發運至香港,通過被告人嚴某某等人將貨物以水客隨身攜帶等繞關走私的方式將貨物走私進境,核對無誤后向國內買家寄送貨物並支付返點費。經核定,涉案貨物共計1.2萬余件,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37041592.71元。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分別判處某國際文化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千七百零五萬元,判處成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冷凍肉食173.83噸

被告人尹某與岳某(另案處理)預謀,利用青島市黃島區某碼頭通過讓偷運砂石料或走私船隻在碼頭卸貨,收取費用獲利,尹某負責與碼頭管理人員聯系,讓相關船隻入港停靠。2022年5月,尹某聯系青島市黃島區某碼頭管理人員楊某,以朋友的船隻需要在碼頭的船廠維修螺旋槳為由,要求在該碼頭停靠,楊某回復備案后可以停靠。后尹某前往查看碼頭情況,並於案發當日安排姜某(另案處理)到該碼頭查看監控、人員值班以及漁政執法船舶情況,告知姜某帶人做好裝貨車輛的計數工作,同時安排藺某為其關注執法車輛出動情況。案發當晚,尹某聯系楊某以船舶需要更換維修螺旋槳同時卸載部分生活物資為由,要求放行吊車和貨車進碼頭,后碼頭值班人員經檢查無螺旋槳,未放行吊車和貨車。涉案船舶在靠港准備卸貨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查獲,繳獲產自俄羅斯、波蘭等地的冷凍肉食13818件共計173.83噸。經鑒定,上述貨物均屬於禁止進口貨物,其中72.79噸來自境外疫區。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判處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

通過寄遞渠道偽報品名型走私雪茄煙

2019年至2021年期間,被告人宋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通過荷蘭和瑞士網站下單購買TrinidadFundadores(特立尼達創建)、Cohiba(高希霸)等品牌雪茄煙,為逃避海關關稅,由國外網站管理人員將訂單拆分發貨,並以衣服、生活用品等品名進行虛假申報,從沈陽、廣州、武漢、青島等口岸郵遞進境后銷售。上述雪茄煙總貨值38萬余元,涉嫌偷逃稅款120153.66元。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

2019年12月,被告人梭某、繆某在明知某船舶從事走私凍品活動的情況下,受他人雇佣駕駛某船舶在台灣基隆港裝載凍品13個集裝箱,於同年12月12日前往韓國碼頭裝載凍品23個集裝箱,駛入我國領海后,關閉某船舶AIS,且未向中國海關、中國海事等相關部門報備。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梭某、繆某駕駛某船舶至青島市某港附近海域非設關碼頭欲靠港卸貨時,被當場查獲。經查,某船舶為蒙古國國籍船舶,船上載有36個冷凍式集裝箱,集裝箱內裝有豬蹄、牛排、雞爪等凍品1000.49噸,無所載貨物進入中國境內合法手續和進出口單據,經檢驗鑒定,上述涉案凍品均屬於禁止進口、不准入境的肉類產品。

上述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屬從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梭某等一年二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不等,並處罰金。

未辦理許可証,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

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成立濰坊某進出口公司開展業務,並先后招聘被告人宋某某負責公司業務,被告人李某負責銷售業務和單據操作。2017年8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李某為給濰坊某進出口公司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向緬甸出口碳酸鈉、碳酸氫鈉、氫氧化鈉需要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証》,仍逃避海關監管,以偽報目的港的方式向緬甸出口碳酸鈉、碳酸氫鈉、氫氧化鈉。出口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與段某某聯系好業務后,以其控制的離岸公司某實業公司和某化工公司的名義從幾家化工公司購買碳酸鈉、碳酸氫鈉、氫氧化鈉,再以某實業公司、某化工公司的名義與段某某聯系的國外公司簽訂銷售合同,支付貨款,並安排業務員李某以緬甸仰光為目的港租船、訂艙、傳遞合同及相關單據。因未辦理許可証無法正常申報出口,將入貨通知書更改為無許可証限制的雅加達等地報關出口。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採用上述方式共計向緬甸走私出口碳酸鈉、碳酸氫鈉、氫氧化鈉等貨物24票,共計4491噸。2018年,在王某某回海化公司上班后,被告人宋某某在走私出口的12票銷售合同上簽名同意,該12票項下貨物共計2288噸。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分別判處濰坊某進出口公司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並處罰金。

走私高鼻羚羊角及其制品

2020年7月中旬至8月初,被告人張某某在亞美尼亞共和國工作期間,明知羚羊角及其制品屬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制品,仍將從亞美尼亞共和國購買的6根羚羊角及其制品分別夾藏在衣物包裹內,標記為“禮物”“衣服”等,先后三次從亞美尼亞共和國郵寄至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其妻子住處。后兩個包裹中的5根羚羊角及制品被青島郵局海關查獲。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

邊貿地區走私人發

被告單位藍某公司、顏某某公司、盛某公司,被告人曹某重、彭某、曼恩某某、孫某某、曹某某、曹某、張某某、孫某強為牟取非法利益,將自緬甸採購的人發以繞越設關地的方式走私進境。被告單位藍某公司、被告人孫某某(藍某公司部分)走私人發12194.45千克,偷逃應繳稅額3270007.13元,被告單位顏某某公司、被告人孫某某(顏某某公司部分)走私人發11537千克,偷逃應繳稅額4244932.22元﹔被告人曹某某(盛某公司部分)走私人發15003.22千克,偷逃應繳稅額4731196.69元,曹某某個人走私5097.53千克,偷逃應繳稅額1893567.72元﹔被告人曹某、張某某共計走私人發7992.92千克,偷逃應繳稅額2272652.07 元﹔被告單位盛某公司、被告人孫某強走私人發4461.4千克,偷逃應繳稅額1828715.89元﹔被告人曹某重走私人發157639.68千克,偷逃應繳稅款39471766.63元﹔被告人彭某走私人發121753.22千克,偷逃應繳稅款27997066.52元﹔被告人曼恩某某走私人發26594.74千克,偷逃應繳稅款8474396.56元。

根據各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分別判處各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430萬元至180萬元不等,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三年不等,並處罰金。

走私90件黃金制品,貨值5760967元

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楊某某在明知黃金屬於國家禁止出口貴重金屬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賺取中日之間黃金差價,逃避海關監管,在國內採購時指定供貨商將黃金加工成黃金珠鏈、金玉混合珠鏈等,委托被告人曾某某聯系出境導游被告人孫某某、崔某某、姚某某等,以隨身佩飾方式將黃金攜帶出境至日本銷售,共計90件黃金制品,黃金總重量21700余克,貨值5760967余元。

根據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走私貴重金屬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南京某化工公司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案

2021年年初,被告單位南京某化工公司外貿業務負責人胡某某與新加坡外商Esoof(未獲)通過網絡達成協議,由新加坡外商支付貨款,南京某化工公司出口氯化銨至緬甸。后胡某某安排公司單証員李某負責貨物報關出口,採購員唐某負責採購氯化銨並查詢相關出口規定。唐某查詢到向緬甸出口氯化銨需要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証》並告知胡某某,胡某某遂安排李某申辦該証。后因緬甸政變,新加坡外商無法及時提供辦証的相關材料,並催促發貨。經胡某某提議,唐某、李某先后向青島某國際物流公司的包某某核實以其他公司名義、偽報目的港出口的可行性,包某某答復可以操作,胡某某遂決定採用上述方式向緬甸出口氯化銨。后李某負責向包某某提供報關所需單証材料,唐某負責採購貨物並聯系廠家將貨物運至包某某指定的暫存倉庫,包某某負責貨物到港倉儲、租船訂艙、裝箱及報關事宜。同年2月20日,南京某化工公司在包某某的安排下冒用青島某貿易公司名義,將貨物實際目的港緬甸仰光偽報為馬來西亞,向海關申報出口氯化銨125噸。案發后涉案貨物經南京某化工公司申請辦理退運並已拍賣處置,拍賣款暫扣於黃島海關。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告單位、各被告人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判處被告單位罰金五萬元,判處被告人胡某某、包某某緩刑,李某、唐某免予刑事處罰。(李自強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責編:劉穎婕、邢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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