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曝光一批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開展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專項整治行動以來,嚴格按照“四個一批”專項整治工作要求,山東查處了一批持假人員和用假企業,達到了進一步規范培訓市場秩序,提升培訓考試質量的目標。近日,省應急廳對山東查處的第二批(安全培訓機構5個、考試機構(考試點)典型案例2個、處罰主要負責人7個)典型案例予以集中曝光。
一、安全培訓機構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4月1日,東營市應急局對東營宏宇職業培訓學校進行檢查,該機構未提供1名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1名高處作業、2名電工作業4名專職教師社保繳納記錄﹔該機構培訓檔案無領導查課記錄表、評教評學表教學日志等材料,學員檔案管理不規范。責令限期整改。
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處人民幣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2年3月29日,東營市應急局對東營市華夏職業培訓學校進行檢查,發現:1.聽課記錄表中無聽課人員簽字﹔2.聽課時間填寫為全程培訓時間﹔3.教學日志不全﹔4.培訓檔案未保存原件,《學員(特種類)評價教學表》未填寫等問題。責令限期整改。
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處人民幣0.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2022年7月20日,煙台市應急局對福山區煙台寶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工作制度針對性不強,部分制度內容不完善﹔學員檔案管理中部分表格使用不規范﹔部分實操設備使用不標准,實操現場布置不規范(高處作業:缺少現場警示標志﹔電動吊籃結構不完整,不能運行,場地高度不足﹔吊具缺少配件。電焊作業:部分配件、教具、實例物品不全,如:標准防火安全帶,透明式的護頭面罩,塑料涼鞋、汽油、柴油桶,損壞的焊鉗、焊線等﹔現場乙炔、氧氣膠管顏色不符合國家標准。實操通用部分存在:現場如特種防護用品等缺少合格証﹔心肺復蘇教室面積不足﹔創傷包扎缺少模擬假人﹔現場急救藥箱數量不足(僅有一個,且缺少血壓計)﹔教室共用一個出口,存在消防安全隱患)。
依據《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
案例四 2022年6月9日,濰坊市應急局對濰坊頤杰職業培訓學校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培訓機構低壓電工初次培訓班(班級編號370701005-001-21-045),培訓時間為2022年1月8日至15日,實際總培訓學時共136學時,其中安全技術專業知識中的低壓電器設備課程12個學時未培訓。
根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處人民幣0.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2022年8月22日,沂水縣應急局對沂水縣祥龍安全技術培訓服務中心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存在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2022年度初學培訓班的部分培訓檔案中考生簽到表中李某和徐某某考試未簽到,培訓教學實施計劃中教師未簽名問題。
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對其作出處人民幣0.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考試機構(考試點)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7月29日,濰坊市應急局工作人員到昌邑市考試點(昌邑市順鑫安全技術培訓有限公司)進行常態化巡考,發現理論考場存在監控死角﹔監考人員未認真核查考生准考証,致使一名考生未隨身攜帶准考証進入考場。不符合《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証書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考試實施程序》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針對該考試點理論考場存在監控死角問題,依據《考試違紀處理規定》第四條第四款,對昌邑市考試點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整改。針對該考試點監考人員未認真核查考生准考証問題,依據《考試違紀處理規定》第三條第三款,建議昌邑市考試點給予監考人員相應的處分。
案例二 2022年5月15日-20日,臨沂市應急局在考試點專項檢查中發現,山東煤炭技師學院考試點未單獨設置理論候考室、獨立檔案室面積過小。
依據《關於規范和加強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關於規范和加強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規定,責令該考試點限期改正。
三、處罰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7月18日,萊西市應急局對青島聚能石墨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員工未簽訂《總經理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生產部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員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李某處以人民幣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2年5月19日,淄博市應急局對某塑膠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總經理張某某自2019年11月擔任公司主要負責人以來,沒有接受過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張某某未實施本單位2021年和2022年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給予該單位總經理張某某處人民幣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2022年7月26日,棗庄市台兒庄區應急局對山東新藍海裝飾材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胡某某未組織實施本單位2022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立案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對胡某某處人民幣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四 2022年8月19日,濰坊市應急局會同省異地執法檢查組對濰坊嘉騰液壓技術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履行2021年-2022年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王某某、喬某某)﹔未編制粉塵涉爆事故應急預案。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立案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作出處人民幣2.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第六項,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2.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2022年7月28日,威海市環翠區應急局會同省異地執法檢查組對威海新江友漁具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金某某未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企業2022年培訓計劃由安全員制定,培訓計劃中的培訓內容至今均未開展)。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立案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對公司主要負責人處人民幣2.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2022年4月20日,蒙陰縣應急局對蒙陰縣天龍機械鍛造廠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未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制定2022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主要負責人未及時組織制定並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對該企業作出處人民幣3.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2022年6月7日,菏澤市應急局對鄄城縣宏順建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處人民幣3.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付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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