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高质高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5年11月,省生态环境厅在原《目录》(2017年本)基础上,修订发布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25年本)》)。《目录(2025年本)》的出台,是山东省落实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山东产业结构特点和地方现有政策,在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领域作出的重要探索,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深入考虑了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的现实需求。2020年9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将省级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16市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等国家级开发区。相关权限下放以来,多数地市项目环评审批工作运转顺畅,但也有少数市及开发区未能整体把握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在一些项目特别是“两高”项目上审核把关不够严格,导致部分污染较重的行业无序发展。此次《目录(2025年本)》)中明确,制造业、能源和资源开发等九大类31小项行业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统一收回前期赋予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的审批权限。因此,《目录(2025年本)》)的出台,无异于从源头上给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加上了“保险”,能够有效推动重大项目环评依法审批、合规审批。
二是综合兼顾了县级审批评估能力的客观情况。“十四五”以来,各市在国家层面鼓励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基本都参照省级做法,将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内的大部分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分局实施。根据省厅前期调研情况,这一改革的确加快了部分项目环评的审批进度,但由于县(市、区)分局环评审批专业人员数量偏少、力量不足,在面对复杂项目的环评审批时,往往出现审批权限与能力不匹配的情况,甚至“接不住”“顶不住”。此次《目录(2025年本)》)中明确,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仅可将部分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工艺相对简单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工作委托给县(市、区)分局实施,禁止委托较为复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工作。《目录(2025年本)》)的这一要求,既为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减轻了负担,又保障了审批质量和效能,是推动“责权一致”“责能一致”的有力实践。
三是及时响应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调整更新。原《目录》(2017年本)印发以来,历经“十三五”“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优化调整,部分规定已通过其他更强效力文件予以明确,此次一并予以调整删除。例如,原《目录》(2017年本)中,未纳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无需开展环评、过剩产能建设项目须取得主管部门的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确认文件等内容,已分别在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中作出详细表述,因此《目录(2025年本)》)不再重复列出。此外,按照部分市和建设单位建议,《目录(2025年本)》)还较原2017年本新增了文件发布前已受理,以及文件发布后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报批的两类环评文本审批的有关规定,用于指导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精准衔接过渡,防止出现环评审批责任不清、归属不明的情形。
《目录(2025年本)》)的制定与发布,是山东省统筹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实现环评审批权限与省、市、县三级审批能力更相适应的创新改革,将在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质量,提升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解读人: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王福栋)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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