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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5年06月04日1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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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六·五”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美丽中国我先行”,旨在展示全国各地推进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的实践成果并倡议社会公众积极行动,投身美丽中国建设。青岛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打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全市法院2024年以来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选取了8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涉及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不服行政处罚等案件类型,展现青岛法院守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发展的坚定决心,助推全社会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和生产方式。

1.丁某某、夏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夏某某安排丁某某在河道清淤工程施工中非法挖砂牟利。丁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雇佣人员在河道采挖砂石,销售金额共计176200元。经鉴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失、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共计79959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夏某某自愿采取认购碳汇的方式赔偿部分生态损失,并主动赔偿剩余部分的生态环境损失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某、夏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其中,夏某某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及服务功能损失,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夏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点评】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黄岛区人民法院适用认购碳汇的替代性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既有效惩治犯罪,又推动固碳增汇,有效弥补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是“双碳”目标与绿色司法的生动联结和有益探索,为司法审判服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起到示范作用。

2.苏某某诉王某某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无采矿资质且未经许可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与苏某某签订合同,将其租赁的某矿坑转租给苏某某开采矿石,王某某自称已办理开采手续。合同签订后,苏某某支付承包费110000元。后苏某某因矿坑无开采手续、无法实际开采矿石,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以及王某某返还其承包费及利息。经查,苏某某、王某某均未办理合法采矿手续,采矿权转让合同亦未取得矿产资源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苏某某均未取得采矿权许可,亦不具备采矿资质,双方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未取得矿产资源行政主管机关批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确认涉案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王某某返还苏某某110000元承包费及利息。

【法官点评】

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采矿权本质上是国家通过行政许可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须经依法审批,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经矿产资源行政主管机关审批后才可转让采矿权。本案中,王某某、苏某某在均未取得采矿许可、不具备采矿资质,以及采矿权转让合同未取得矿产资源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确认合同无效,通过司法审判强化公众对矿产资源保护的法治意识,加大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力度。

3.某公司诉某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案情简介】

某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某公司的10吨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经监测,锅炉排气筒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62mg/m³,超过《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中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0.62倍。某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李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位于大气重点控制区及总氮控制区,锅炉排气筒的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的限值为100mg/m³。《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七)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0.1倍以内…”某公司排放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超标0.62倍,不属于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某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青岛中院经审理后,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本案中,某公司虽然办理了环评手续,但依法办理环评手续是其从事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履行的义务,并不代表其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气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正在使用的锅炉排放气体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0.62倍,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了损害。行政机关对此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法院在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后,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4.邹某某等四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为他人走私象牙及象牙制品提供介绍、接货、运输等帮助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邹某某将其在境外获得的象牙制品装箱伪装,经孙某某介绍联络,委托某公司渔船船员赵某实施海上偷运,由孙某某在境内接货后转交邹某某。2023年1月,某公司渔船船员张某某帮助他人走私象牙制品入境,由邹某某在境内接货后帮助寄送。经鉴定,上述象牙制品价值共计419495元。

胶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某明知象牙制品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自境外走私入境,赵某为其提供运输帮助,孙某某为其提供介绍联络、接货等帮助;张某某帮助他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入境,邹某某提供接货、邮寄等帮助,四人均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孙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我国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全面禁止商业性象牙交易,是全球打击象牙非法贸易措施最严格的国家之一。本案中,邹某某等四人共谋将象牙制品走私入境,其中孙某某、赵某为邹某某走私提供介绍、运输、接货等帮助,邹某某为张某某走私提供接货、邮寄等帮助,上述帮助行为亦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涉野生动物犯罪,斩断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非法链条,引导社会公众增强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意识,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

5.孙某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创新运用“公益诉讼调解+专业修复+动态监督”机制,探索生态修复新模式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渔船经营者孙某某雇佣连某某、敖某驾驶渔船开展捕捞作业,期间使用了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禁用网具,捕捞渔获物158.58吨,价值347344元。案件审理中,孙某某、连某某、敖某与检察机关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采用种植海草(蔓草)34.94万株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连某某、敖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连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敖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点评】

市南区人民法院创新运用“公益诉讼调解+专业修复+动态监督”机制,引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制定修复方案,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联合审查,由被告与第三方机构签约并支付修复费用,法院、检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督,通过司法审判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实现了惩治犯罪与生态保护双赢。

6.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定要件,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修复责任

【案情简介】

于某某在其租赁土地内非法开挖平塘,后又在平塘及周边土地上非法填埋、倾倒建筑垃圾、工业污泥等固体废物并收取费用。经勘测认定,于某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7.73亩,涉案土地种植条件遭受严重毁坏。案发后,于某某自行对土地进行了修复。经鉴定,被破坏土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426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于某某自愿缴纳上述费用。

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点评】

耕地不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生产资源,也是珍贵稀缺的自然资源,更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于某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资源,造成土地生态功能损失及周边环境破坏,法院在审理中坚持惩罚犯罪与生态环境修复并重,除了追究其刑事责任,也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民事责任,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重目的。同时,于某某主动采取补救措施,自行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修复,经鉴定机构评定,达到土地复垦目标,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

7.李某某诉某台球俱乐部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噪声污染禁止令为宁静生活“降噪”

【案情简介】

李某某居住的楼下二楼网点开设一家24小时无人值守的台球厅棋牌室,营业期间噪声严重影响楼上居民正常休息。包括李某某在内的居民多次通过物业、街道、12345投诉及110报警,都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某台球俱乐部虽然采取了一些改进措施,但效果甚微。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台球俱乐部停止噪声干扰。

黄岛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实地走访、询问周边居民、收集噪声监测数据等方式,确认了噪声污染的事实及其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严重影响。鉴于噪声污染行为的持续性和对居民权益侵害的紧迫性,法院依法发出禁止令,要求某台球俱乐部立即停止深夜(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台球室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后双方达成和解,某台球俱乐部更改营业时间,并承诺营业期间出现大声喧哗及其他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情形,立即进行处理。

【法官点评】

本案为全市首起法院作出噪声污染禁止令的案件。声音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社会生活产生的噪声过高,会严重干扰周边居民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章专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设备等措施加强管理。本案中,某台球俱乐部位于居民区且24小时营业,对居民正常生活产生严重影响,法院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出禁止令,责令被告采取整改措施、停止噪声污染侵权,并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保障了人民群众宁静生活权益。

8.杨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无法原地修复时,可探索适用替代性修复弥补生态损失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杨某某向他人出售红喉歌鸲1只、蓝喉歌鸲2只,销售金额6000元。公安机关将其当场抓获,并缴获红喉歌鸲12只、蓝喉歌鸲9只。经鉴定,涉案21只鸟类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失25200元。在审理过程中,经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替代性修复方案,杨某某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自愿按照替代性修复方案在浮山上种植树木。

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侵害野生动物无法直接原地修复,杨某某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自愿以在浮山种植树木的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杨某某按照替代性修复方案种植树木,如未能在指定期限完成,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法官点评】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会威胁该动物种群生存,更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导致生态失衡。本案中,市北区人民法院针对侵害野生动物无法原地修复的案情特点,积极探索适用替代性修复方式弥补生态损失,通过让“破坏者”亲身参与补种树木成为“修复者”,使其深刻认识自身错误,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认同感和责任心,实现惩治教育与生态保护相结合。

来源: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刘颖婕、邢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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