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订胶东调水条例 增加落实河湖长制等内容
人民网济南5月12日电 (宋翠)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12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3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予以修正。
“这是我省水利发展特别是调水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山东省水利厅一级巡视员张建德在会上介绍说,《条例》修正的主要特点相较于原《条例》,新《条例》将原来的七章四十三条调整为七章四十二条,修正29条,删除1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加潍坊市为受水区。2012年5月1日《条例》施行时,潍坊市尚不是受水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通水以后,潍坊市已成为主要受水区之一。因此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胶东调水,是指综合利用黄河水、长江水和其他水资源,通过引黄济青工程、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向青岛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等受水地区引水、蓄水、输水、配水的水资源配置体系。”
二是行政审批权收归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是对水质保护提出更加明确要求。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和监测体系,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位发现水质低于规定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停止取水等措施,并通报生态环境、黄河河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是明确水费收缴相关事项。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胶东调水工程供水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受水地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供用水协议,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缴纳基本水费,并按照年度实际供水量及时缴纳计量水费。”
五是将落实河湖长制写入《条例》。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健全河湖管护工作机制,加强调水工程配套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破坏工程设施、扰乱调水秩序、污染水质以及其他危害调水安全的行为,维护胶东调水工程安全和水质安全。”
六是将行政执法权限部分下放。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政处罚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2012年5月1日,作为山东省第一部调水工程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正式颁布施行。该《条例》颁布10年来,在保护调水工程安全运行、防止污染水源水质、科学进行水量调配、依法管水用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张建德表示,下一步,山东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抓好修正后的《条例》贯彻落实,一是全力做好《条例》宣传普及工作。二是全力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积极做好与调水工程沿线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方面的沟通衔接,确保《条例》落实到位。 三是全力做好《条例》配套衔接工作。尽快完备胶东调水工程供水价格体系,拓宽供水功能,提高供水效益。做好穿跨调水工程桥梁、输变电线路、光缆等非水利设施的管理权移交,为调水工程更好地发挥效益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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