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人民网济南4月29日电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经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3月14日以第348号省政府令形式予以公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
目前,山东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超过3700万辆,并且保持较高增速,年生产销售近200万辆,是电动自行车生产和使用大省。据统计,近三年全省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占比分别达30.84%、26.68%,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近年来,全省接报因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其电池故障引发的火灾事故数量也逐年增加。为推动电动自行车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解决电动自行车发展和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省政府将《办法》列为立法工作计划,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会同相关部门,经过近一年实地调研、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立法调研起草,完成《办法》的制定工作。
《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在电动自行车监管职责和有关主体义务方面,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责任。要求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工作协同机制,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在源头管理方面,对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规范,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公示义务,并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行为提出要求,同时明确了禁止生产、销售的六种情形。严查生产、销售非标和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行为。
在安全监管方面,从通行安全、环境安全、停放秩序、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规范,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以及号牌管理的有关内容,明确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具体要求;规定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并依法处置;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停放要求和禁止停放区域,并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进行充电。对易引发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时刻保持高压态势,严查严管。
在便民服务和监督管理方面,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登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创新便民方式提供登记服务,加强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等内容。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方式,对于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驾乘人员以警示和教育为主,对于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严查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浏览电子设备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查违法停车、违法充电行为,督促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文明守法出行。
为了更好的保护骑乘人员的安全,《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乘人员应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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