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视隐患为事故,推动关口前移
今年5月1日,《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将正式施行。今天(29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了解到,《办法》强化“视隐患为事故”理念,推动关口前移,将全面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压紧压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据介绍,山东于2005年制定了《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于2016年进行修改并更名为《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需要更细化、更具体的应对事故隐患的方式方法和手段,现行的《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满足不了实际需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高建军在发布会上表示。
《办法》以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为核心内容,规定通过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三种方式,破解事故隐患“想不到、管不到、治理不到”问题。其中,生产经营单位要采用机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常态化开展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9类事项进行定期排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化工装置开停车,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疫情、放假等因素存在复工复产情形,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等6种情形则进行专项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需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此,《办法》分别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等其他负责人)和车间主任班组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和职责。
强化“视隐患为事故”理念,《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功能区管理机构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都需要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办法》通过设置法律责任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罚款数额均设置了下限,例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的行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通过设置下限,能提高处罚力度,也使行政处罚更具操作性。”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介绍,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办法》还提出既罚生产经营单位也罚相关责任人员的“双罚制”,并有明确的行刑衔接内容。(付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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