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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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济南3月29日电(刘祺)29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办新闻发布会,解读《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高建军介绍,《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高建军表示,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扎实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现实需要和有效途径。
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传统风险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带来的新风险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需要更细化、更具体的应对事故隐患的方式方法和手段,现行的《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满足不了实际工作的需要。
近年来,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视隐患为事故,采取了一系列创新举措提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实现了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有效防范和遏制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需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经验成果加以固化。
《办法》的实施,将有效破解事故隐患“想不到、管不到、治理不到”的老大难问题,实现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般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和日常排查,组织开展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健全信息档案和台账,采取技术和管理手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紧急避险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应采取停产、撤人等措施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可直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高建军强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办法》贯彻落实纳入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与安全生产诊断、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项督导等重点工作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坚持严管重罚,对查处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未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事故隐患,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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