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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亮出“新招实招硬招” 强力推动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

2022年03月25日14:55 | 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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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济南3月25日电(谈媛)山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鼓励社会公众、企业职工举报身边隐患和事故瞒报问题,查实后快奖、重奖,最高奖励50万元,目前兑现单笔最高奖励32.9万元。

近日,为强力推动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山东省应急厅联合山东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12家省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发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严肃违法企业责任追究的意见》(鲁应急发〔2022〕3号,以下简称《意见》),在强化山东省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体制机制建设、严肃严厉举报查实违法企业行政和刑事“双责任”追究等方面,采取多项创新举措,提出新招实招硬招。

《意见》出台的目的是促使举报查实违法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倒逼企业主动整改事故隐患和消除违法行为,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深入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主要内容有:

一、创新举报查实谎报瞒报死亡事故刑事调查制度,公检法三家严肃履行刑事追责工作职责

《意见》规定,对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的,依法对谎报、瞒报事故企业启动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条款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查处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企业或者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并配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刑事责任追究工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等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

二、创新举报查实定罪处罚六项内容,为举报涉及刑事犯罪追责提供依据

《意见》紧密围绕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和对应的刑事犯罪相关罪名表述进行有效衔接,主要创新了6项内容:一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对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而从事经营具有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25条定罪处罚。二是非法经营罪。对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超出行政许可范围,擅自从事除具有毒害性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许可失效后继续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达到追诉标准的,依照《刑法》第225条定罪处罚。三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对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依照《刑法》第139条之一定罪处罚。四是危险作业罪第1种情形。对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对被举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34条之一定罪处罚。五是危险作业罪第2种情形。对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对被举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34条之一定罪处罚。六是危险作业罪第3种情形。对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依照《刑法》第134条之一定罪处罚。上述6项创新表述,为今后安全生产举报刑事责任追究提供了官方依据。

三、创新安全生产有奖举报三个“顶格处罚”制度,对举报查实违法企业重锤出击

《意见》对安全生产举报投诉领域的3种法定情形(非法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谎报瞒报事故),都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规定上限予以行政处罚,严厉制裁举报查实违法企业,创新设置了3个“顶格处罚”:一是非法违法行为要“顶格处罚”。对举报查实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的同时,对被举报企业要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从重制裁;对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被举报企业,同时要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顶格给予经济处罚。二是事故隐患要“顶格处罚”。对群众举报核查属实的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被举报企业消除隐患,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被举报企业拒不执行的,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三是谎报、瞒报事故要“顶格处罚”。对群众举报核查属实的谎报、瞒报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对被举报企业及直接责任人员要从严从重,给予规定上限的事故处罚;对谎报或瞒报事故行为,给予被举报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四、创新企业内部有奖举报三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一线职工“吹哨人”监督作用

为充分发挥一线职工“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消除监管盲区,《意见》对企业内部有奖举报工作提出3项工作机制建设要求。一是创新建立有奖举报宣传培训工作机制。各有关企业要在作业场所的重点岗位、重点部位、宣传栏等醒目位置张贴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等有奖举报制度,列明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的方式和渠道,并将有奖举报政策纳入企业内部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强化宣传和培训,确保每名员工熟知有奖举报的相关制度和举报途径。二是创新建立企业内部有奖举报激励工作机制。各有关企业要公示本企业内部举报受理方式,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鼓励员工发现举报身边隐患,对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三是创新建立企业员工“吹哨人”有奖举报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在辖区内发生过事故的企业或者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内部,选取有奖举报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及时获取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五、创新有奖举报监管保障三项举措,解决“交办查、不会查、查不实”问题

《意见》创新了有奖举报监管保障工作3项举措。一是创新推动举报核查工作举措。有关部门要采取突击核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企业有关核查内容;要严格履行现场勘查、书证物证采集、影像资料调取、谈话记录制作等证据调查和采集程序;对谎报、瞒报死亡事故的举报核查,要依法调取120出车记录、死亡证明、医院诊断记录、殡仪火化记录、人社工伤事故认定、死亡赔偿协议等关键性证据。举报核查完成后,要形成核查报告,并附带有关证据,进行案卷化管理。对谎报、瞒报死亡事故等重大案件,要直接组织核查;对核查属实的死亡事故,要提交有关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二是创新有奖举报督导检查工作举措。有关部门要将有奖举报作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整治、专项督导和驻点监督等工作的重要内容。三是创新奖励资金发放审核工作举措。对10万元以上的大额举报奖励资金兑现,实行集体研究决策审查制度,审查举报事项的来源、交办核查经过、奖励情形对照、行政处罚执行、整改措施落实等有关情况;实行举报人身份核实制度,进行面对面谈话,制作谈话记录,签署承诺书,确认举报人身份和职业,排除安全监管人员、执法专家“自查自报自奖”及授意他人领取奖励的嫌疑。

(责编:聂俊穹、邢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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