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法官向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
山东法官在办理一起离婚纠纷案时,发现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不到位,孩子叛逆早恋,学业无人辅导甚至面临辍学的可能。
在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山东省发出了首份《家庭教育令》。
2021年11月19日,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起诉到济宁任城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家事少年综合审判庭承办法官徐田梅发现林某某、张某某在分居及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以各种理由未与婚生子女同住,导致两个未成年人子女长期见不到父母。
徐田梅随即走访了两个未成年人子女所在的村居和学校,通过走访得知两个未成年人子女因长期不与父母共同居住,孩子叛逆早恋,学业无人辅导甚至面临辍学的可能。
徐田梅了解到,林某某、张某某在分居及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以各种理由怠于履行对婚生子女的家庭教育职责,忽视了被监护人的心理、情感需求,影响了被监护人的学业及身心健康发展,故责令林某某、张某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身为家长的责任,不得让两个被监护人单独居住,责令两个当事人多关注被监护人的生理、心理及学业状况,加强与被监护人的情感沟通,不与被监护人同住的义务履行人应保持与被监护人每周至少一次的联系频次等。
1月11日,济宁任城法院向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当事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这是任城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明确了父母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父母需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还提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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