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12月10日,山东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一起来看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多元救助 呵护家暴阴影下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孙某某故意杀人案
本案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犯罪。被告人孙某某因患有抑郁症治疗无效,失去生活希望而杀害妻子。因其有抑郁症,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而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陷入事实无人抚养状态。在法律援助、检察机关的协助、支持下,临时照料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人监护人资格。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人孙某某监护人资格,指定临时照料人担任监护人。检察机关及时开展心理介入、经济救助、协助转学、对口帮扶等多元救助,全力保障孩子学业和成长。被告人得知检察官为两位孩子健康成长作出的努力,写感谢信表达改造决心。
本案涉及特殊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社会敏感度高,群众关注度强。在办理过程中坚持司法办案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同步推进,一方面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审判机关准确定罪量刑,依法惩治犯罪;一方面通过安排临时照料人、申请法律援助、更换监护人,同时开展多元救助,联合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通过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护航未成年人继续学业和健康成长,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二
冒充老师视频强奸猥亵儿童 依法严惩犯罪并落实检察建议
——邝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网络保护工作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邝某某预谋通过网络对女小学生实施猥亵,通过QQ号搜索进入班级QQ群,将自己的网名和头像均修改成群主老师的网名和头像,冒用老师身份,单独加群内的女学生私聊,并以办理准考证做体检为由,通过即时视频对女学生实施猥亵。在私聊中,还教唆两名不满12岁的男女童性接触。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男子有期徒刑11年。
本案反映出该类型案件普遍具有的典型特点:一方面,学校、家庭在对中小学生的日常管理、网络安全教育、身心健康安全教育等方面存在疏漏或不足,是同类型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此类案件的发生隐蔽性较强,往往存在取、固证难等办理困难。本案的成功办理,为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一是办案专门化,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明确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涉未成年人案件,配有女性工作人员,配备“一站式”询问取证场所。二是加强法律监督,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向该单位提出建议。三是多部门加强联动和协作,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加强沟通会商,发挥联动作用,促进司法力量整合,对同类案件有指导意义。
案例三
性侵继女遭严惩 “一站式”关爱救助送温情
——孟某某强奸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监护侵害案例。被告人孟某某在家中将其继女郭某某强奸致怀孕,在市妇联的帮助下,郭某某和母亲到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利用未成年人“一站式”关爱救助中心开展一次性询问、证据提取等工作。检察机关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孟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害人郭某某的母亲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孟某某对郭某某的监护权。检察机关、妇联指派女性心理咨询师,进行“一体化”心理危机干预,并予以长期跟踪支持;同时启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机制,为郭某某申请司法救助金。以该案为启发,市检察机关与市妇联联合成立一支由600多名村居妇联主席组成的公益监护人队伍,对全市未成年被害人开展跟踪回访和关爱服务。
本案是我省首个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关爱救助中心成立后办理的首个案件,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套全方位多层次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的“一站式”工作模式。一是引导公安机关充分利用“一站式”关爱救助中心调查取证,避免“二次伤害”。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民政、妇联等多部门联动协同推进,有效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二是妇联派专人介入,指派专门的女性心理咨询师,进行“一体化”心理危机干预。三是提供或协调法律援助,帮助被害人母亲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四是启动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为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金等。五是以本案办理为契机,成立了一支公益监护人队伍,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氛围。
案例四
婚恋纠纷迁怒儿童法难容 司法救助心理疏导护成长
——贾某某故意杀人、强奸、非法拘禁案
本案为我省检察机关将心理救助费用纳入司法救助的首例。被告人贾某某将其女友孙某某及其未成年女儿巩某某骗至某小区,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将孙某某勒死,并强行与巩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将巩某某控制在该村自己家中。贾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巩某某因全程目睹母亲被害、被胁迫跟随贾某某移尸埋尸、被贾某某拘禁并遭受强奸,身心均遭受到巨大创伤。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检察机关积极协调救助资金,审慎选聘专家开展心理疏导,制定了长期救助计划,跟踪孩子至18岁为止。针对因监护人行为不当引发未成年人受侵害的问题,检察机关联合妇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家庭环境。
本案开创了将心理疏导纳入司法救助的新模式,充分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检察机关落实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全方位、多层面、长周期的救助保护,不仅立足于帮扶被害人走出生活困境,更因人施策,精准救助,借助专业力量,着力协助被害人进行心理建设,改善成长环境,全方位救助未成年被害人,让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更有温度、有情怀,切实提升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救助工作成效。
案例五
婚内扶养 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定义务
——高某某扶养纠纷等案
本案是夫妻婚内扶养纠纷典型案例。高某某乘坐丈夫金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交警大队认定丈夫金某某与对方车辆驾驶员吕某某各占50%的责任。金某某对高某某隐瞒了赔偿款数额并四次提起离婚诉讼,婚姻的背叛、身体的病痛、高额的治疗费用使高某某陷入了绝望。法律援助律师抽丝剥茧理清法律关系,依法向金某某提起了三起诉讼纠纷,一是在高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时没有尽到扶助义务,引发扶养费纠纷;二是在代理高某某办理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中将有关款项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支出,引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三是金某某在造成妻子高某某的交通事故中负有50%责任,引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起案件法院共判决金某某支付2099912元,另外每月需支付900元扶养费。
婚内扶养,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定义务。《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还涉及诉讼时效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两个特殊问题。一是事故虽已发生6年,但是因高某某一直持续治疗,损失未最终确定,故诉讼时效不能成为对方抗辩的理由;二是关于夫妻之间是否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问题,特殊情况下夫妻之间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提起扶养费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三起诉讼,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充分维护了高某某作为需要扶养一方及被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对同类案件具指导意义。
案例六
离婚获取经济补偿 彰显家务劳动价值
——侯某某诉刘某某离婚案
本案是家务劳动补偿的典型案例。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原告侯某某称被告婚内出轨,给他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女由他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和负担共同债务。被告否认原告关于出轨的事实主张,并述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对其不信任,动辄打骂,实施家庭暴力。在庭前会议中,承办人及法官助理严肃指责原告的家庭暴力行为,要求其立即停止暴力行为,停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被告所谓“出轨”的污蔑,并针对被告婚后放弃个人事业、承担繁杂家庭事务的付出,对原告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经批评与劝说,原告承认了错误,认可了被告的人生价值。该案不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法庭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原告应当给付被告70万余元,原告愿意单独支付被告家务补偿,因此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偿共计93万元。
法院法官在审理该离婚案件时,全面评价全职太太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和努力,充分调解,在依法分割财产的基础上给予全职太太一定家务劳动补偿,体现了对家庭中承担更多劳动的一方所付出的无酬劳动价值的承认。《民法典》第1008条规定了共同财产分割时的救济制度,“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应当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的付出情况、男方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全面综合考察,确定补偿数额。离婚案件中,对于出轨、家暴等情形存在举证难、认定难的情形,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结合现有证据,充分进行调解,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给对抗激烈的当事人一定的缓冲,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有效达成协议和补偿,具一定指导意义。
案例七
工资社保被拖欠 工会依法来维权
一一某服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社保法律援助案
本案系群体性维权案件。制衣公司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困难,拖欠职工工资和医保社保费用,引发100多名职工的群体性维权事件。区总工会在接受投诉后,第一时间约见职工代表,详细了解情况,并于当晚召集法律援助律师迅速开展工作,进入收集证据、测算款项等程序,随后提交仲裁机构。在发生职工群体性聚集事件时,工会协同人社、街道办、公安等部门迅速赶往现场解决处理问题,安抚稳定职工情绪,初步达成协商解决意向。经多次与仲裁委、法院沟通,推动尽快立案,优先排期开庭,仅用一周时间就完成前期工作,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企业缴清所欠职工的医保费用和其他社保费用,分三期补发工资。《仲裁调解书》现场制作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职工利益得到维护,企业步入正常轨道。
应对群体性维权案件,多部门联动处理、加强沟通协调是关键。本案在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群体事件时,工会组织与公安、街道办、人社等部门协同发力,仲裁、法院优先立案审理,稳定事态发展,用最短的时间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积极作为的态度赢得了职工认可。同时注重用发展的思路解决问题,积极推动双赢,做好人社部门、当地政府以及企业负责人、职工之间的沟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促成企业和职工之间的调解协议。本案的处置既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维护了社会稳定,充分彰显了工会组织作为职工娘家人的社会服务职能,对今后处理此类事件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案例八
依法确定劳动关系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王某劳动争议案
王某在某环卫处填写《环卫作业承包登记表》后,从事垃圾站管理及相关环卫工作。环卫处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环卫处口头开除了王某,并给王某再就业造成不良影响。法律援助律师开展了大量工作,对环卫处与王某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进行调查取证,对王某作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进行充分法律论证,并结合案情和王某的要求,在请求赔偿金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两个诉讼请求中,尽量争取后者。通过大量的取证工作,一审法院确认了王某与环卫处成立劳动关系,但仅支持最低工资差额的诉请。律师继续为王某申请法律援助,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
中老年女性环卫工人是妇女维权的弱势群体。她们文化程度相对不高,家庭负担重,工作辛苦且收入微薄,劳动过程中合法权益易受侵害。本案中案件经办人能够有效运用法律政策,主动收集证据材料,开展详细法律论证,明确诉讼请求,在证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根据诉讼请求依法维权。在一审判决结果不理想后,律师继续为王某申请法律援助,提起上诉,二审经过据理力争终获改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间接推动某环卫处提高环卫工人的工资水平至最低工资标准,对今后办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九
孕期被恶意调岗并辞退 寻求律师帮助成功维权
——王某劳动赔偿金纠纷案
本案是对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王某工作所在的某保险公司,在获悉王某怀孕后,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地点,又以其不去新的岗位报到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100.75元、带薪年休假工资4915.9元。公司不服裁决,提起上诉。经审理,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100.75元,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823.48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后公司自动履行判决,案款如数汇入王某的个人账户。
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调岗理由要具备合理性和正当性。本案统一了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特殊保护的认知标准,维护了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起到警示作用,对处理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十
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房屋占有使用权
——韩某某侵权纠纷案
本案属于典型的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侵权案件。涉案房产是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系韩某某与丈夫婚后所建,韩某某丈夫去世后,其继子王某撬锁进入宅院,并毁坏院落院墙、地面、树木,侵占该院落,致使韩某某无家可归。法律援助律师及时收集证据,从韩某某拥有未确权房屋的占有权方面找到维权要旨,法院认定韩某某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权,判决王某退出房屋、恢复原状、返还韩某某。
该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农村妇女与男子一样拥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财产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接受扶养赡养的权利及承包经营权等。本案有效维护了男女平等的价值理念,为维护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提供了很好借鉴。(山东省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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