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根据《管理办法》,我省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合作、捐赠等方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工作。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终端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等。根据《管理办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在管理体制上,《管理办法》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负责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科学选择运行维护管理模式,明确运行维护主体、范围和标准等。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管理户内设施,督促新建房屋接入处理系统,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
根据《管理办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包括出户设施运维,污水管网运维,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标识牌、绿化、围栏等其他设施运维。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中,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对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更新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采用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统一运行维护。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运行维护。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停运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县(市、区)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报备。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说明停运原因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改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需改建、迁移、拆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监督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监测执法监管。省级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
《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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