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出台 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人民网济南12月7日电(宋翠)记者从济南市委市政府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济南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构建大绿化发展格局 城乡绿化建设管理步入法治化轨道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赵之祥在会上介绍了相关情况。他说,该《条例》是济南市在生态环境领域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最新成果,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济南市城乡绿化建设管理工作步入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也将为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推进济南市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立足大绿化发展格局,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提高乡村绿化水平,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绿色获得感和幸福感。
《条例》坚持发展与保护协调统一,既体现未来新的绿化增量,也确保现有绿化成果得到有力保障。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减少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为营造大绿化发展氛围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通过地方立法,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在原有城市绿化条例的基础上,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绿化资源,严格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巩固我市绿化建设成果,全面提升我市绿化水平和环境质量。”赵之祥表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这个《条例》,将确保济南市城乡绿化建设管理实现依法建绿、依法护绿,为推动济南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规支撑。
全面实行林长制 山青地绿、应绿尽绿促城市提质增效
《条例》共七章、五十八条,分为总则、城市绿化、乡村绿化、保护管理、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把“为提升泉城生态环境,加快推进国土绿化,推动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立法目的,规定绿化工作应当注重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体现泉城风貌特色,坚持节俭绿化、科学绿化;强化政府责任,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科学编制国土绿化规划,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推进林长制,规定本市全面实行林长制,落实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地方主体责任。
《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城市绿地减少的限制条款,城市建成区特定区域城市绿线调整不得减少绿地面积;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确保建设项目绿地率的严格落实执行。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城市绿地和城市绿道,对城市零星地、边角地进行绿化建设;鼓励支持老旧小区增加绿量;加快推进廊道绿化;加大公园建设力度,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休闲空间。
解决乡村绿化突出问题 对农村“四旁”进行绿化美化
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在乡村绿化一章中,结合森林法、国土绿化、重点区域绿化内容,重点解决乡村绿化突出问题。
《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快植树造林,实施生态修复,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科学发展经济林,促进乡村增绿、农民增收。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和受损山体等国土绿化;推动重要河道、农田林网等区域绿化;对贫瘠山体封山育林恢复自然生态。
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绿化规划,对乡村绿化给予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对乡村公共区域进行绿化美化。
规定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村庄绿化建设,对农村“四旁”进行绿化美化;村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提高农民种植林木的积极性。
对乡村绿道网、南部山区、黄河沿岸、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等重点区域绿化做出规定,将泉水、山林、公园、湿地、古村等串联融合,构建“山泉湖河城”泉城独特绿色景观。
《条例》在制度保障、财政支持、金融资金、科学研究、公益诉讼、鼓励社会力量投资等方面作出规定,对绿化事业提供有力支持。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林长制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应当合理安排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通过造林补助等资金渠道支持乡村绿化,引导信贷资金、社会资金投向绿化,保障绿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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