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 有法可依《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9日10:02  来源:大众网
 
原标题:城市供水 有法可依《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8日,菏泽市政府新闻办召开《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条例》作为菏泽市民生重点需求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其核心目的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城市供水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发布会现场

据发布,该《条例》共有总则、规划建设、设施管理、供水用水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35条,是菏泽市城市供水管理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菏泽市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迈入法制化阶段。《条例》的制订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为宗旨,以解决供水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为导向,规范城市供水、用水行为,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障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明确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用户用水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管理。自建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管理、维护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条例》规定,城市供水出厂水、管网水、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水质公告。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无故不得擅自停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条例》明确规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依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照用水性质分类定价。另一方面,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或者差别化价格制度。需要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对于市民关心的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问题,《条例》回应群众期盼,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从“新建”和“已建”两方面进行了划分。一是对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规定了“统管”,由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二是对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按照相关规定交供水企业负责管理,未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张芳)

(责编:郑浦丽、邢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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