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十五条”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2020年03月12日10:19  来源:大众日报
 
原标题:济南“十五条”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记者3月8日从济南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获悉,济南市下发《关于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全面复工复产的通知》,从保障个体工商户用工、加大信贷纾困支持力度、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等方面出台“十五条”政策措施,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济南市提出,对个体工商户复工人员所持省外健康通行证明予以认可,符合复工复产防疫规定的人员不再实施隔离,社区(村居)不得禁止外地复工人员租住。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场所、物品仓库所在社区(村居)、产业园区等要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保持畅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人员到个体工商户落实用工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政策自2020年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允许各类个体工商户可采取开放窗口经营、即买即走等灵活经营形式,营业时间由个体工商户自主确定。

济南市还提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各金融机构本着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灵活调整还款来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鼓励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降低10%以上。

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对疫情防控期间主动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建立税务申报容错制度。在疫情结束后15日内,对受疫情影响且有特殊情况的,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个体工商户,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其他政策还包括:减免房屋租金;减免社保费用;减轻用电用气负担;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付支持力度;准许证照延期办理;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积极组织口罩供应;畅通诉求意见受理渠道等。(晁明春)

(责编:郑浦丽、聂俊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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