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谣言应遵循差异化和复杂性原则

2020年03月11日09:50  来源:人民网-舆情频道
 
原标题:治理谣言应遵循差异化和复杂性原则

  2020年新年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几乎席卷了整个中国,给公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疫情的爆发也伴随着舆论的发酵,一时间,有关病毒的讨论呈现井喷之势,不断刺激着公众敏感和脆弱的神经。与此同时,各类虚假信息也是粉墨登场,层出不穷:其中,既有“武汉‘焚尸’导致空气重度污染”“武汉戒严,三天后解放军接管武汉”等恐慌型谣言,也有“美议员称新型冠状病毒来自中国生物战计划”等政治性谣言;既有“喝酒能杀死新型冠状病毒”“电吹风对着手和面部吹三十秒能消毒”等科普类谣言,也有“已发明抗病毒神药”“天热时病毒自然死亡”的期望式谣言。此外,还有各类披着名人马甲的“张冠李戴”式谣言如“钟南山院士说”“李兰娟院士说”“曹彬教授说”,呈现出众声喧哗的局面。

  作为“一种未经证实的消息”,谣言常歪曲或美化事实,极具传染力,其传播动机比较复杂:它有时是报复和泄愤的工具,夹杂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有时又是恐慌和焦虑下的一种集体求知,是“投石问路”的工具;还可能是公众对模糊事件所进行的集体解读和意义建构,承载着社会民意。因此,对谣言的治理,仅仅单纯依靠简单和单一手段难以奏效,应遵循差异化和复杂化原则,摒弃“一刀切”思维。

  一般说来,“一刀切”思维主要表现在:要么把各类谣言均当作“过街老鼠”,想方设法彻底根除,实行“零容忍”措施;要么对人性过于乐观,完全寄希望于网络的自我净化功能。事实上,对待谣言,我们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矫枉过正。从某种程度上,谣言根源于人的趋利避害本性,根源于人的理性缺陷,根源于人们对不可预测事物的焦虑和恐慌,难以彻底消除,它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对待谣言,管理者对其复杂属性要有充分的认识,摒弃简单化思维,才能在秩序与活力之间保持一种良性平衡。

  1、对恐慌引起的焦虑性谣言需及时回应关切

  谣言与恐慌往往相互交织,互为因果,换句话说,究竟是谣言导致恐慌还是恐慌催生谣言?似乎是一个类似于“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容易陷入循环论证的泥沼。美国学者奥尔波特曾总结出一个著名的谣言公式:R=I×A。其中,R是Rumour,“谣言”;I是Importance,“重要性”;A是Ambiguity,“含糊性”,即一件事情之所以引起谣言,是因为事件和人们切身利益相关度较高,而信息又处于不确定状态。在重大疫情爆发期间,由于对于新冠病毒的认识不够,使得事态的发展充满了不确定性,社会氛围易被恐慌情绪所笼罩,导致焦虑性谣言的传播。如朋友圈一则“各大城市即将封城,超市、市场全部关门”等谣言,造成多个地方出现物资抢购。在全国多个地方盛传的谣言如“全市转红灯,禁止一切车辆在任何路段通行,否则罚500元,扣12分”,导致人心惶惶,影响了公众的正常出行。对于此类谣言,政府应积极回应公众关切,澄清事实。实践证明,焦虑性谣言由于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如果辟谣及时,方法得当,往往效果最好。因此,对于这类谣言,如果简单采取封贴删除的方法,反而容易引发一些无端猜测,而应该把谣言的内容保留,同时附上权威解释和事实澄清,并在醒目的位置打上谣言的标签,此种方式较为直观和生动,也容易被大众所接受。

  2、对引发恐慌的泄愤类谣言、谋利性谣言须依法打击

  谣言不一定止于智者,有时还是“智者的阳谋”,谣言研究的先驱纳普曾把此类谣言称为黑色谣言,认为此类谣言带有主观恶意和不良企图,破坏性较强,需要警惕。在此次疫情种,有些谣言制造者正是试图利用谣言来吸引眼球,谋取私利,结果引发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2020年2月9日,大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某药店老板杨某,为了让更多的人到她的药店买药,提高业绩,在微信群里编造虚假信息,谎称大庆市景程小区已经确诊一名新冠肺炎患者,还说如果大家在她这购买药品,超过100元者,可以送药上门,她最终也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此外,还有些谣言充当了某些人打击报复、发泄愤怒的工具,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性。2020年2月12日,网络空间流传一则谣言“上海疫情大爆发,一天新增确诊3000多新冠肺炎病例”,造成了恐慌情绪的蔓延,造谣者被警方逮捕后交待,由于其宠物店近段时间不能营业造成亏损,便心怀怨念发布上述谣言。对待此类谣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个别泄愤式谣言也适用刑法惩治范围,但需比较慎重,其适用边界可参考“主观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双层抗辩结构。在上述案例中,造谣者如果加入“医疗体系崩溃,上海即将封城,奉劝各位立即逃亡”等信息,整条谣言的性质便发生了质的变化,有可能造成全城恐慌,此时该谣言具备了刑法的介入条件。当然,对于此类谣言,管理者在处置过程中应向社会公开其造谣动机,体现在话语修辞上,应慎用诸如“道听途说”“网民猜想”“无稽之谈”等词汇,而应依法揭示其不良动机和社会后果,明确其“主观恶意”的事实,这样才能明晰其法律边界,避免打击的扩大化。

  3、对专业领域、专业人士谣言持开放心态

  在疫情期间,公众对病毒的产生极其防控措施的相关信息极度渴求,面对各种不确定和未经证实的消息,有时候会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成为不实信息的传声筒,此时,管理者在对待此类有关科学认识的信息时,要持有开放和包容的心态,尤其是面对专业领域、专业认识的相关判断,需尊重科学规律,慎用警力。如在本次疫情中对病毒的认识就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从早期“未发现人传人”到“有限人传人”再到“确定人传人”、从“儿童、妇女等群体不易感”到“所有人群都是易感人群”等结论都是在不断探索、不断试错的过程中形成的,如果简单贴上谣言的标签,无异于关闭科学探索过程,破坏了社会的预警机制,其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某种程度上,科学研究就是一个不断自我否定、自我推翻的过程,一则已公开发表的科学信息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因信息不全、部分信息失实等原因被推翻或补充,这都是正常现象,不宜简单界定为“谣言”,也慎用公权力去干涉之。

  4、对期望类、娱乐类谣言持包容态度

  谣言传播还与娱乐、求知、期望心态相关。有些造谣者制造和发布一些与生活哲理、生命和健康密切相关的议题,以显示自己的博闻、博学、博爱的形象,在此情形下,有两类谣言备受朋友圈的“青睐”:一是名人效应下的心灵鸡汤类谣言,如在这次疫情中,出现了“钟南山院士说盐水漱口能防冠状病毒”“钟南山院士说吸烟者感染新冠病毒率远低于非烟民”等谣言;还有一类是“披上科学外衣”的科普类谣言,此类谣言往往模仿科学论文的写作方式,通过断章取义、偷梁换柱、张冠李戴等方式,融入一些感人和凄惨的故事,容易以假乱真。还有一些谣言其实夹杂了公众的美好愿望,属于玫瑰式谣言,如“抗病毒药物瑞德西韦在‘武汉’显效”“新冠病毒疫苗已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几月几日正式上学和上班”等,它背后传递了公众的朴素愿望,对于此类谣言,无需直接干预。

  总之,谣言的传播动机非常复杂,我们对此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矫枉过正。诚然,在谣言猖獗如过街老鼠的特殊环境下,对谣言进行理性分析难免有为“谣言正名”之嫌,但这并不能成为阻碍我们探索真相的理由。对于谣言的治理,应深入到社会心理以及公众舆论中去,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利用谣言来窥探民情,提高政府公信力,才是谣言治理的长远之道。

  (作者郭小安 系重庆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是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2020TBWT-ZD01)研究成果)

(责编:翟晨曦、聂俊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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